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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无效的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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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无效的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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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协议无效的起诉期限

1、行政协议无效一般情况下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即无效行政行为,自始、绝对无效,不因时间推移而具有合法效力。

当事人对确认行政协议无效后作出的行政行为可以随时提起确认无效请求,不受起诉期限限制。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行政协议的起诉期限有哪些

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3、其他行政协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对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准用民事案件交纳标准;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适用行政案件交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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