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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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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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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表

填表说明

一、申请人须使用蓝色或黑色墨水如实填写本表内容。

二、户口性质栏:填农户、非农户、户改非农。

三、婚姻状况栏:填已婚、未婚、离婚、丧偶。

四、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栏:无迁移的填世居本村。

五、是否在册栏:以申请人户口簿为准。

六、家庭成员构成栏:申请人父母、配偶已填写的不必填写备查成员栏。

七、现有房屋情况:备注栏填写无住房、房屋分家析产,房屋拆迁等说明情况。

八、申请人与父母、配偶户口不同簿的需提供父母、配偶户口簿。

九、本表一式三份,村委会、镇乡政府、国土资源管理所各执一份。

十、该表只作为村民申请、村委会讨论、镇乡审核之用,不作批准文件。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报表

编号()第号呈报单位:

建房户申请人姓名:

户口住址:

注:该表由国土所经办人如实填写,并对表格内容真实性负责。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玉环县人民政府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

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二十五平方米;

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四十平方米;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玉环县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村村民建房应在取得批准建房用地文件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开工的,经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所核实,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逾期不开工建设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注销批准文件。

该用地建房竣工后应在30日内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批准书玉土字()第号

批准机关:玉环县人民政府

(盖章)

批准时间:年月日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报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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