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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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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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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

1.建筑面积标准。

新批准农村宅基地:每户建筑基底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建筑总面积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内。申请多户合并建房的,建筑基底面积不超过每户建筑基底面积的标准,建筑总面积不超过分户后合计建筑面积相应标准。

有证宅基地:每户建筑基底面积不超过宅基地证载面积,建筑总面积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内,属于危房(砖木结构房屋以及经鉴定为严重损坏房、局部或者整幢危房的存量住宅)原址重建的,不得增加具有合法产权的原有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扩大基底面积、改变四至关系,且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80平方米。

申请多户合并建房的,建筑基底面积不超过宅基地证证载面积,建筑总面积不超过分户后合计建筑面积相应标准。

2.建筑层数及高度标准。

每户建筑层数不超3层,顶层根据功能需要可以增设梯间和功能用房,3层部分建筑高度不超过11米,屋顶设梯间和功能用房的不超14米。

对于多户合并建房的,在符合村庄整体风貌或整治后与周边整体环境相协调的情况下,建筑层数不超过6层,6层部分建筑高度不超过22米。

在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或历史建筑等保护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进行拆建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或者保护措施确定的建筑控制层数及高度要求。

3.建筑退缩间距标准。

房屋建筑高度在14米以下的,新规划村民住宅,主要朝向的建筑间距应不小于6米,次要朝向的建筑间距应不小于2米(建设联排式住宅的除外);

现状村民住宅改建、扩建,不得影响邻屋安全,以道路中心线为基准,临路方向退缩建筑间距不少于2米;以用地边界为基准,其他方向退缩建筑间距不少于0.6米(建设联排式住宅的除外),同时明确以下三点:(1)原则上巷道不作为道路认定,宜以村庄规划中划定的道路作为认定依据;

(2)用地边界以巷道中心线为基准核算;(3)结合现场条件尽可能创造更适宜居住的通风、采光效果,不得低于《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2010)》的要求。

房屋建筑高度大于14米的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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