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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工伤涉及的不同阶段的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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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工伤涉及的不同阶段的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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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涉及的护理费按发生时间顺序一般分别为医疗机构护理费、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生活护理费。

医疗机构护理费由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收取,在医疗机构住院费统一收据中单独列明,已计入医疗费范围,不予单独审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是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发生的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承担。只要用人单位未派人护理,理应当支付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支付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

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与医疗机构护理费在住院期间发生计算时间重合,但互不影响,不得因医疗机构收取了护理费而减少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生活护理费发生于停工留薪期后,依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发放,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支付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50%。

因工伤复发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的,劳动者应当享受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劳动者主张同时享受该阶段生活护理费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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