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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月平均工资”的法律知识,您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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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月平均工资”的法律知识,您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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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月平均工资”大家都知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如涉及计算经济补偿的,需要确定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在这里出现了“月平均工资”(表述略有差异),那么这里的“月平均工资”如何计算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在江苏地区司法实践中,在计算“月平均工资”时,还应将加班费纳入计算范围。

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封顶上限与“月平均工资”大家都知道,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计算有封顶上限,这个上限也与“月平均工资”直接相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的“月平均工资”,是指“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工伤保险待遇与“月平均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工伤保险待遇计算的“月平均工资”,是指“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与上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不同。

四、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与“月平均工资”在江苏地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也与“月平均工资”相关。《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离职劳动者应当按月给予经济补偿,月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这里的“月平均工资”,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中的“月平均工资”确定范围一致。

五、代通知金与“月平均工资”所谓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依法向劳动者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计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代通知金的“月平均工资”,属于“市场价”,根据劳动者应发工资计算得出;而核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封顶上限、工伤保险待遇时的“月平均工资”,由政府部门根据统计数据予以公布,属于“指导价”,与劳动者本人应发工资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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