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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调整增加容积率应当补缴土地出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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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调整增加容积率应当补缴土地出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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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调整增加容积率应当补缴土地出让价

【案例观点】

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但不改变土地用途,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按照该宗地现时市场价下不同容积率的地价之差全额缴纳,或者按该宗地现时市场价下楼面地价乘以新增面积后的金额全额缴纳。

本案中,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为1.3,出让合同签订后,规划行政许可主管部门在2009年将涉案土地的规划容积率调整并确定为小于或者等于4.0,该情况属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但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形,受让方应当依法依规补缴调整容积率的土地出让价款。

被告作为土地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有依法追缴土地出让价款的法定职责,其通过调查核实、委托评估、报财政评审、告知、听证等行政程序后,对原告作出的被诉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征收土地出让价款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情简述】

本案争议焦点为:

一、涉案土地的基准容积率如何确定;

二、被诉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征收土地出让价款决定是否合法,是否应当予以撤销。现评析如下:

一、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永政办发[2013]35号文件《永州市中心城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原则上将土地出让前规划条件或土地出让后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容积率作为基准容积率。

本案中,2006年10月16日签订的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的保护。

该合同的第十一条明确约定了受让人在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建筑容积率为1.3,故涉案土地的基准容积率应当确定为1.3。

原告提出涉案土地的基准容积率应当确定为4.0,涉案土地出让合同登记容积率为1.3系误载等诉讼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二、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湘财综[2007]6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但不改变土地用途,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按照该宗地现时市场价下不同容积率的地价之差全额缴纳,或者按该宗地现时市场价下楼面地价乘以新增面积后的金额全额缴纳。

本案中,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为1.3,出让合同签订后,规划行政许可主管部门在2009年将涉案土地的规划容积率调整并确定为小于或者等于4.0,该情况属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但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形,受让方应当依法依规补缴调整容积率的土地出让价款。

被告作为土地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有依法追缴土地出让价款的法定职责,其通过调查核实、委托评估、报财政评审、告知、听证等行政程序后,对原告作出的被诉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征收土地出让价款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撤销被诉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征收土地出让价款决定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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