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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职工产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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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职工产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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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佛山职工产假规定

产假天数

㈠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可增加产假三十天。属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增加产假。

㈡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产假工资

㈠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㈡女职工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的,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

二、佛山产假相关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在佛山市关于职工产假的一些法律规定,产假是每一位女性的基本权利并收到法律保护,任何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切不可占用从而触犯法律,同时女性朋友也应该了解规定并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

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疑问,欢迎在上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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