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湖南省纪委监委官方通报了8起湖南省纪委监委查处的党员干部借贷收息受贿典型案例。
其中,湖南省高级法院原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微借贷收息受贿案成为典型。李微为私营企业主周某、粟某在民事、刑事诉讼案件中谋取利益,以借贷收息的方式收受二人好处费。
李微借出610万元,收二人“利息”331万余元。
通报显示,多名官员均用类似方式受贿。如邵阳市检察院原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陈青云,他出借314万元,收“利息”816万余元。
通报案例具体如下:
1、长沙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李晓宏借贷收息受贿案。2004年至2015年,李晓宏利用担任长沙市财政局局长,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帮助私营企业主侯某在减免契税、调规提容、报建办证、获取银行贷款等事项上谋取利益。
为求得和感谢李晓宏的帮助,侯某与李晓宏约定以“投资回报”的形式送给李晓宏好处费。2003年至2016年,李晓宏以本人和亲属名义先后借给侯某共计人民币165万元(币种下同),并收受侯某所送 “投资回报”(实为借款利息)共计140万元,涉嫌受贿犯罪。
此外,李晓宏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19年9月,李晓宏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20年6月,李晓宏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2、衡阳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廖炎秋借贷收息受贿案。2004年至2018年,廖炎秋利用担任耒阳市委书记,衡阳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衡阳市政协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帮助私营企业主谢某生、谢某程、刘某等3人在非法开采煤矿、工程项目建设、房地产开发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采取在上述3人无资金需求时借贷收息,或者事先约定以借贷收息方式输送利益,或者在有资金需求的情况下,以明显高于其他不特定对象借款利息收受好处等方式,以借贷收息的名义收受谢某生等3人所送财物共计3500余万元,涉嫌受贿犯罪。
此外,廖炎秋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12月,廖炎秋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3、娄底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长王成良借贷收息受贿案。2011年至2016年,王成良利用担任衡阳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私营企业主杨某在获聘为某公安局特邀监督员、利用刑事手段追逃民事债务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为私营企业主宋某在竞拍项目资产、逃避刑事追诉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感谢王成良的帮助,杨某、宋某与王成良约定以借贷收息的方式向王成良输送利益。
2011年至2016年,王成良以他人名义借款给杨某、宋某共计320万元,并收受杨某、宋某所送“利息”共计256万余元,涉嫌受贿犯罪。
此外,王成良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11月,王成良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4、湖南省高级法院原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微借贷收息受贿案。2012年至2013年,李微利用担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的职务便利,为私营企业主周某、粟某在民事、刑事诉讼案件中谋取利益。
为感谢李微的帮助,周某、粟某分别与李微约定以借贷收息的方式送给李微好处费。2013年至2014年,李微以他人名义借给周某、粟某共计610万元,并收受周某、粟某所送“利息”共计331万余元,涉嫌受贿犯罪。
此外,李微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11月,李微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5、邵阳市检察院原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陈青云借贷收息受贿案。2007年至2018年,陈青云利用担任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邵东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等职务上的便利,帮助私营企业主刘某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谋取利益,帮助私营企业主陈某向邵东县某医院销售药品谋取利益。
为感谢陈青云的帮助,刘某、陈某在并无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分别与陈青云约定以借贷收息的方式送给陈青云好处费。2009年至2019年,陈青云先后以本人和亲属名义借给刘某、陈某共计314万元,并收受刘某、陈某所送“利息”共计816万余元,涉嫌受贿犯罪。
此外,陈青云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18年9月,陈青云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20年1月,陈青云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陈青云上诉认为其借贷收息816万余元不构成犯罪。2020年6月,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青云以借贷收息的形式收受财物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权钱交易,符合受贿罪的特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隆回县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黄和健借贷收息受贿案。2004年至2016年,黄和健利用担任隆回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隆回县政协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帮助黄某、向某、袁某、范某等4名私营企业主在承揽工程项目、资产收购、土地用途变更、房地产开发等事项上谋取利益。
为感谢黄和健的帮助,黄某等人分别与黄和健约定以借贷收息的方式向黄和健输送利益。2004年至2016年,黄和健以其本人、儿子和他人名义先后借给黄某等4人共计226万元,并收受黄某等人所送“利息”共计303万余元,涉嫌受贿犯罪。
此外,黄和健还存在其它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0年6月,黄和健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20年11月,黄和健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百万元。
7、原邵东县委副书记刘社卿借贷收息受贿案。2006年至2012年,刘社卿利用担任邵东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邵东县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私营企业主肖某、郑某、卿某、单某等4人在刑事案件处理、土地置换、征地拆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为感谢刘社卿的帮助,肖某等4人分别与刘社卿约定以借贷收息的方式送给刘社卿好处费。2007年至2012年,刘社卿以其本人和他人的名义先后借给肖某等4人共计460万元,并收取肖某等人所送“利息”共计410万元,涉嫌受贿犯罪。
此外,刘社卿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0年6月,刘社卿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2020年7月,刘社卿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刘社卿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月利率3%以内的利息,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利率,不应认定为受贿犯罪等。2020年9月,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社卿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以“放贷收息”的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410万元,均应当认定为受贿金额,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8、湘乡市望春门街道党工委原书记李余粮借贷收息受贿案。2008年至2012年,李余粮利用担任湘乡市望春门街道党工委书记、湘乡市城北片区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专职副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帮助私营企业主李某、黄某在房地产项目征地拆迁、工程建设等事项上谋取利益。
2010年至2011年,为求得李余粮的帮助,李某、黄某分别以高于其公司员工的融资利率向李余粮借款付息。2010年至2013年,李余粮共收受李某、黄某所送高于同期向公司员工融资的“利息”共计140万元,涉嫌受贿犯罪。
此外,李余粮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李余粮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15年9月,李余粮因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
上述通报指出,8起案例受贿人均为党员干部,行贿人均为私营企业主,行受贿之间均存在权钱交易。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通过借贷收息的方式收受贿赂主要表现为三种:一是在行贿人无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出借资金给行贿人并收受利息;
二是行受贿双方事先约定以借贷收息的方式掩盖行贿受贿的真相;三是行贿人确有借款需求,给予党员干部利息明显高于其他不特定对象的。
通报强调,当前,仍有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参与借贷收息,且借贷金额巨大、借贷过程隐蔽,严重破坏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严重污染政治生态,严重破坏社会风气。
4月24日,湖南省纪委监委官方通报了8起湖南省纪委监委查处的党员干部借贷收息受贿典型案例。其中,湖南省高级法院原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微借贷收息受贿案成为典型。李微为私营企业主周某、粟某在民事、刑事诉讼案件中谋取利益,以借贷收息的方式收受二人好处费。李微借出610万元,收二人“利息”331万余元。通报显示,多名官员均用类似方式受贿。如邵阳市检察院原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陈青云,他出借314万元,收“利息
您好,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最高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建议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委托律师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
再审驳回申请抗诉期限无限制规定。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决定的,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可以直接向省高院递交再审申请。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对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时,当事人由于不能上诉,只能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由最高检对申请进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等等
律师解析:如果被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可以向同一级检察院申诉。如果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审有错误,就会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直接提出抗诉。申诉,是指诉讼当事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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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2日上午,在柳州市河西路附近一出租屋内,一对中年男女赤裸倒在卫生间里,死因疑为一氧化碳中毒。据了解,死者陈女士约48岁,死者林先生约44岁。据了解,一名男子日前向警方报警求助称其妻子已经失联多日。警方经过调查,在河西路附近找到了该女子租住的出租屋。当警方进入出租屋后发现,一名女子和一名男子倒在卫生间内,身体已经冰凉,没有了生命体征。而卫生间里面的热水器还在开着,可能是一氧化碳中毒不幸身亡。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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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再审被驳回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
法院常务副院长一般有实权。院长(常务副院长)领导、主持全院日常工作并向学校负责。抓好本院的大事、要事。认真完成学校下达的任务和有关工作。领导全院的教学、科研、学生培养、实验室建设、资料室建设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受理了再审申请,并不代表就一定能决定再审,还要看是否符合再审的实质条件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当事人能够再次申请再审。若当事人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若被驳回的,一般能够再申请一次,仍被驳回,且确实不符合再审条件的,则不能再提出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
你好,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要申诉的
受理了再审申请,并不代表就一定能决定再审,还要看是否符合再审的实质条件
法律分析:对于符合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受理并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民事诉讼案,一审结案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二审结案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
你好,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的程序后,当事人对省高院的驳回再审裁定或者判决不服,如何救济?有两种途径:一种是相关当事人直接向最高院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一种是相关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或提起检察建议,由最高院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