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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自行车进入机动车道,造成交通事故死亡获赔,8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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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自行车进入机动车道,造成交通事故死亡获赔,8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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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6月6日16时30分,在朝阳区将台东路蒋府锦苑3号院某路口,徐某驾驶粵BX****的小客车由西向东行驶,适逢袁某骑行自行车由非机动车道进入机动车道,小客车前部将袁某撞倒致伤,两车损坏。

袁某被送往医院当日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8月28日,朝阳交通支队作出事故认定,徐某驾驶车辆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具有超速的违法行为,袁某驾驶自行车进入机动车道,双方均为同等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后,双方均未提出复议。

    原告刘某某系袁某之女,事发后委托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处理赔偿事宜,庭前律师积极指导当事人准备各项证据,庭审中与法官、保险公司及被告良好沟通,最终获赔近82万元。

    调解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某医疗费1997.70元、死亡赔偿金110000元。

    二、被告徐某赔偿原告刘某某死亡赔偿金624900元、丧葬费2356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办理丧葬期间的餐费及交通费3000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的责任限额内,给付被告徐某垫付的医疗费5123.54元。

    四、反诉被告刘某某在所继承袁某的遗产范围内,赔偿反诉原告徐某车辆修理费22000元。

    案件要点

    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不属于保险公司赔付部分,由当事人依法赔偿。

    2、《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均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主要是考虑到刑事被告人往往没有赔付能力,且已经接受刑事处罚,不应再要求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但在支付金额没有超过保险额度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精神抚慰金也是有可能被支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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