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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中介劝诱签订“阴阳购房合同”应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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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中介劝诱签订“阴阳购房合同”应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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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正在准备置换房屋的王先生结识某中介,并通过其出售现住房屋。中介在与王先生签订的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及居间合同中均注明中介费0元,却私下要求王先生另外签字确认一份《中介佣金确认协议》,中介费为5万元。

那么,中介方以上行为是否违法?另签的确认书是否与原合同构成阴阳合同?该确认书的形式是否合法有效?王先生能否拒绝签字且拒付该笔费用?

若已支付,又应如何维权?

首先,中介为房屋买卖双方提供居间服务并促成交易,买卖双方理应如约向中介支付报酬。但支付报酬的金额应载入正规合同中,价款全额入账,并开具发票。

中介无权擅改合同条款、修改合同金额、无权私自收费、无权要求买卖双方私下另签合同,故中介该行为违法。

其次,该合同就同一事项分别在不同合同中约定了不同价格,即中介费在正式合同中为0元,在嗣后签订的《中介佣金确认协议》中为5万元,属阴阳合同。

但阴阳合同在司法判例中并非一概无效,通常来说,其中一种处理方式是,涉及价款部分的条款无效,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有效。

另一种处理方式是,包含阴阳合同条款的合同一律无效。判决因各案不同及地区不同结果略有差别。

非常值得注意的是,此类阴阳合同的司法判决及权利救济渠道,也会因阴阳合同的成因、种类、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具体来说,一种阴阳合同是,卖方售房价格与买方购房价格是一致的,例如房屋成交价为100万元,买卖双方均知悉并按此价格成交,中介另签佣金合同单纯是为了避税。

另一种阴阳合同是,在中介的劝诱下,卖方售房价钱与买方购房价钱不一致,中介从中谋取差价。例如,中介与卖方商定售房价款为100万元,与买方却商定购房价款为120万元,随后找个托儿作为卖方代理人,代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此时中介赚取了除中介费外的20万元房屋差价。

第一种阴阳合同一般有两种判决结果,第一,若私签的佣金合同与实际应付佣金价钱差别不大,仅为逃税,法院或会认可其效力,但行政机关将对逃税行为进行追缴并处罚。

其二,若私签的佣金合同与实际应付佣金价钱差别较大,法院或会认定其违反了国家税收征管制度,侵害了国家税收权益,将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或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由判决阴阳合同无效。

而第二种阴阳合同性质较为严重,一般都是无效,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

  最后,王先生作为购房人,可拒绝签署阴阳合同,但不可拒付中介费。中介费应通过合法方式支付,非法方式支付的中介费王先生可主张返还,但返还后仍需通过合法方式再次支付应付的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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