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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和一个开发商写的合同,现在换了一个开发商还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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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和一个开发商写的合同,现在换了一个开发商还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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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5条限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换、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限定或者合同另有商定外,自合同成立时奏效;

未解决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依据物权法相关限定依法登记权属证书只是物权变动的权利要件,而不是买卖奏效要件,在尚未获到产权的情况下,两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做法隶属债权做法,不是物权做法,  只要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就应当认定为合同有效。

也就是说两方签订合同后,由于房屋不能解决过户手续,房屋的物权并没有发生变动不能对抗两方之外的第三人;但在两方之间,债权已经成立,两方都受到相关条款的约束,其后的获到产权证书、协助过户等做法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如不能达到上述目的,买下方可依法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承受违约职责或者退还购房款赔偿损失。

  由此可知,未获到房屋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未获到房屋证的房屋买卖做法牵涉到许多风险,因此买卖两方肯定要制定严密的买卖合同条款,将纷争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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