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3年5月10日夜23时50分许,江苏沛县中心大道,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城区中队的几位警员在此执勤时,示意一辆货车停靠在行驶道上接受检查。
货车司机孙某交完罚款走向自己的货车时,只听到车后“澎”的一声,孙某发现一个摩托车驾驶员头部流血躺倒在地。经县交巡警大队交通事故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知悉,死者江某,31岁,当晚骑二轮摩托车沿中心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处时,与临时停放在路西侧接受城区中队执勤民警处罚的孙某的货车相撞,江某头部撞到车后角钢板,造成颅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脑实质溢出死亡。
鉴于孙某所驾车灯光装置不全、违章装载且未按规定停车,负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江某未戴安全头盔、酒后无证驾车,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江某亲属不服,认为该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交巡警大队城区中队违反国务院、公安部禁止在公路上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的禁令,违规查车引起的。
该案不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而是交巡警大队的行政行为侵权造成的,江母、江妻、江子遂以原告身份起诉被告交巡警大队至法院,诉请确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侵犯了江某的生命健康权,赔偿江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江母、江子的生活费合计2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巡警大队的执勤民警在定点检查违章车辆时,没有指令违章车辆停靠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地段,亦未将巡逻车停在违章车辆后方予以警示,即对违章车辆予以处罚,该执法行为违反了公安部《交通民警道路执勤执法规则》第4条及《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务规范》第27条之规定,造成了江某在行车道上正常行驶撞在被查扣的违章车辆上死亡的后果。
因此,被告提出的江某之死属交通事故,不属行政行为违法赔偿范畴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考虑江某未戴头盔、酒后无证驾车,对死亡后果亦有责任,原、被告双方在赔偿方面以混合责任各承担赔偿总额的50%。
据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款第项及《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项,第6条、第7条、第27条第3款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交巡警大队行政行为违法,赔偿江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江子、江母生活费,合计130,160元。
【案例分析】
同一交警部门对这起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该行为虽然并未违反任何法律的明文规定,并且根据行政效率原则,也未尝不可,但是如果该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有袒护本部门人员,有妨碍公正执法的嫌疑,应当有充分的法律渠道使当事人获得救济。
《道路交通安全法》取消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政复议程序,又没有明确规定该行为是否能受行政诉讼的审查,使法律调整出现空白。
虽然,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案件没有影响,因为法院如果认为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确有不妥可以根据自己查证的事实作出判决,但对于不涉及民事赔偿的案件则出现了调整真空,为此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拒绝受理请求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性的行政案件,有的予以受理。
根据司法最终解决的法治原则,除非国家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免于司法审查的行为,如果不予以司法审查将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丧失救济途径的,人民法院都应予以受理。
本案受诉法院对交警部门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判定交警部门的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根据当事人在同一诉讼中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依据《国家赔偿法》第6条第1款“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和第7条第1款“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以及第27条确定的赔偿标准,判令被告行政机关承担江某死亡的一半责任,并作出相应赔偿。
【小编提示】
交警部门执法行为违反法律的,应受到司法审查和国家赔偿处罚。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3、6、7、27条
《行政诉讼法》第54条
1、交通事故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2、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造成交通事故逃逸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
一般来说,出借人无过错的情况下,事故的赔偿责任属于肇事者。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运输合同货主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属于运输合同关系,托运人只有如实申报义务,对于运输过程中的事故责任,由交通事故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
狗狗造成交通事故主人如何承担责任狗狗造成交通事故,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
属于雇佣关系时,死亡属于人身损害,谁雇佣了死者,就由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地承担连带责任。可享受的人身损害赔偿,可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如下规定: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
车祸是否能认定为工伤的需要先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需要承担责任,不属于工伤的,由自己或侵权人承担责任。
驾驶公车发生交通事故由单位承担责任吗驾驶公车发生交通事故由单位承担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
1、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果没有戴头盔的话,属于违规驾驶。如果造成交通事故的话,那么被撞者自身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2、具体的责任划定方式可以依据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处理。
一,如果司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司机方的民事赔偿责任由雇主承担。此时,属于雇主的替代责任。 二,如果司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全部责任,司机与雇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此时,视为司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
通常情况下,如果对交通责任划分不服,有以下维权方式:首先可以在责任认定书出具三日内提起复核申请,对复核结果仍不满意,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更多复杂的交通责任划分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通常情况下,如果对交通责任划分不服,有以下维权方式:首先可以在责任认定书出具三日内提起复核申请,对复核结果仍不满意,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更多复杂的交通责任划分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交通事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可以判处缓刑的。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等
施工道路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道路施工影响通行车辆和人员的正常通行,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和危险,所以在道路上施工应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民法典》、《产品质量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缺陷是指产品本身存在“不合理危险”,对“不合理的危险”的判断,应当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如应考虑机动车的一般用途、正常使用方式、使用时间等因素。如果由于使用者自身使用不当等原因导致车爆胎,则不能
本案最好以调解为宜。如果买了保险,那就直接诉讼,让保险公司出钱赔付。受害者是否为精神病患者,对你朋友没有任何影响,该案属交通肇事,要依据交警部门划定的责任来承担义务。而赔偿应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老师应是城镇户口,则用你们当地上一年度城镇人均纯收入乘以18年)、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车旅费、精神抚慰金。没有被抚养人,抚养费就不用赔付。如果你朋友没有买交强险,对方又没有过错,那么交强险应赔付11万
施工道路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道路施工影响通行车辆和人员的正常通行,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和危险,所以在道路上施工应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
事故的责任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来划分的,是根据双方当事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来确定。另外,交警划分的事故责任会影响到赔偿责任的承担比例,因为赔偿责任是以事故责任为主要依据的。因为你提供的事故信息不是很全面,我还需要了解几个重要的信息,所以需要向你确认几个问题。需确认的问题:事故是什么时候发生的?事故是在浙江 杭州发生的吗?有没有交警介入事故了?你关心责任如何划分,是不是想知道最终的
交通事故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划分。(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
交通事故中的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交通事故,导致受到人身损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这部分的费用由侵权人进行赔偿,但由侵权人的保险进行优先赔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
【案情】 卞小姐有承包的一处仓库,2018年10月开始,卞小姐雇佣盛先生为其搬卸货物,每月工资4500元。2019年5月,盛先生在骑电动车上班路上,被小轿车撞到,腿部骨折。盛先生找卞小姐要求赔偿,双方协商赔偿不一致,盛先生随一气之下起诉到法院,要求卞小姐赔偿,那么,盛先生的要求会被法院支持吗? 我们先把本案当中涉及的法律依据,摘抄下来,供大家参考、讨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