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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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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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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诊制度

一、会诊要求

1.入院三天未能确诊的病例,或在诊疗过程中因病情变化,科内诊断治疗有困难,需要院内外技术支持,协助诊治的,均应及时申请会诊。

会诊应按规定填写会诊申请单(紧急情况下可先会诊,后填单)。

2.除急会诊可口头要求并需明确记录口头通知时间外,其它会诊需由护士将会诊单送达会诊科室和会诊医师,急会诊也应及时填写会诊单,以便会诊医师签署会诊意见和作为医疗责任的依据。

对病情允许能自由活动、需要特殊器械和检查场地的患者尤其是眼科、耳鼻喉科等科室,可由提出会诊的科室事先与应邀科室协商好,并指定专人携带病历陪同患者到

应邀科室会诊。

3.科内、中心内、院内、院外的集体会诊:由经治医师报告病历,做好会诊前的准备和会诊记录。会诊中,要详细检查,发扬学术民主作风,明确提出会诊意见。

主持人进行小结,并认真组织实施。

4.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按正常途径邀请的各种会诊要求。

5.会诊记录及时整理存入病历。

6.参加会诊的医师,应具有主治以上专科医师资格(含主治医师,下同。),一般由会诊科室指定的医师或各专科的二线值班医师负责,指定医师或二线值班医师因手术或科内抢救等原因不能参加会诊时,可报告科另行安排主治以上人员及时完成会诊。

急诊会诊可由专科总住院医师负责。

7.会诊时,因病人情况特殊或诊疗技术等因素,会诊医师未能提出明确的诊疗意见时,应及时向上级医师或科报告,上级医师或科应对会诊医师提出指导性意见,必要时请上级医师或科直接参与会1

8.会诊结束时,会诊医师应同邀请科室的医师一道,在遵守保护性医疗制度的原则下将患者的病情、医疗风险和诊疗意见告知患者,解答患方咨询。

会诊后,会诊医师应对患者病情进行跟踪和随诊。

9.提出院外会诊的科室,要协助医务科和院办做好被邀请医师的接待工作。

二、会诊形式

1.科间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科同意,填写会诊单。应邀医师要在24小时内完成,并写会诊记录。如属专科会诊的轻病员,可到专科检查。

2.急诊会诊:被邀请的医师,必须随请随到,15分钟内必须到达,绿色通道急会诊10分钟内到达。

3.中心内会诊:由科提出,经中心主任同意,并确定会诊时间,中心秘书具体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由申请科主持,必要时中心专家组成员参加。

4.院内会诊:由科提出,经中心主任同意(指已组建中心者,下同。)并报告医务科,确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人员参加。由申请科或中心主任主持,必要时医务科派人参加。

5.院外会诊:本院一时诊治有困难的疑难危重病例,或因开展新的技术项目,需要院外医师来院指导诊疗技术操作的。由科提出,经中心主任同意,主治或以上医师按规定填写会诊单,报医务科批准后,与被邀请单位联系,经双方确定会诊时间后,由医务科通知有关科室。

会诊由科主持。

6.本院医师外出会诊:

(1)接到对方医院会诊单或电话邀请后,由医务科征得会诊科室或会诊单位指定的会诊者意见后,确定会诊时间后通知对方,并征询接送医2

师办法。

(2)非办公时间或对方指定医师急会诊时,被邀请医师必须先经科室主任同意,报告医务科或医院总值备案,交待安排好工作后才能外出会诊。

会诊后必须到医务科补办会诊手续。

(3)所有院外会诊,必须持邀请单位的会诊邀请函到医务科登记备案。否则,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负。

(4)执行国家卫生部、省卫生厅、市卫生局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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