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劳务公司是用人单位,劳务公司应当承担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其中包括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帮劳动者缴纳保险的行为是违法的。
案例:
崔*飞(化名)于2000年9月到原告山东**烟草有限公司处工作,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自2000年9月至2004年12月31日,崔*飞一直在山东**烟草有限公司滨城分公司工作。
2004年12月**烟草有限公司对聘用人员进行用工改革,在未与崔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的情况下,崔*飞与滨州市**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第三人滨州市**保障事务代理有限公司登记前的企业名称)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同时,**烟草有限公司滨城分公司与滨州市**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合同约定:协议期限自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同时依据劳务人员的实际人数由滨州市**派遣有限责任公司按每人每月20元收取费用。
崔*飞在与滨州市**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仍在**烟草有限公司滨城分公司工作。
2005年1月29日,崔*飞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2月28日,**烟草有限公司滨城分公司就崔*飞交通事故受伤一事向滨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月14日,滨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了工伤认定结论:同意认定崔*飞为因工负伤,用工单位为山东**烟草有限公司滨城分公司。
6月22日,滨州市**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工商登记为滨州市**保障事务代理有限公司。8月,**烟草有限公司滨城分公司变更为****烟草有限公司滨城区烟草经营部,该经营部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崔*飞自发生交通事故后,一直处于住院治疗状态,现仍在滨州市中医医院治疗。崔*飞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已垫付的医疗费用为33813.89元;在向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又垫付的结算医疗费用为118768.20元;已预交的医疗费用为15000元。
2005年10月18日向滨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1.请求责令被诉人山东**烟草有限公司和被诉人滨州市**保障事务代理有限公司支付工伤治疗费150000元,并派员给申诉人护理或支付护理费5000元;2.仲裁费用由被诉人承担。
滨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5年12月8日做出滨劳仲裁字[2005]第7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第一被诉人山东**烟草有限公司支付申诉人医疗费33813.89元;2.第一被诉人山东**烟草有限公司按时支付申诉人以后再发生的医疗费用。
山东**烟草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判决: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崔*飞的实际用工单位就是山东**烟草有限公司滨城分公司,原告山东**烟草有限公司诉称与被告崔*飞存在劳动关系的是本案第三人即滨州市**保障事务代理有限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遂判决:
一、原告山东**烟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崔*飞垫付的医疗费152582.09元;
二、第三人滨州市**保障事务代理有限公司不承担被告崔*飞的工伤保险待遇责任;案件受理费50元,实际支出费用450元,共计500元,由原告山东**烟草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宣判后,**烟草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崔*飞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滨州市**保障事务代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程序错误。对被上诉人崔*飞新增加的治疗费用118768.20元一并判决处理,有违法律程序。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崔*飞自2000年9月一直在山东**烟草有限公司安排的工作岗位上工作,虽然2005年1月山东**烟草有限公司与滨州市**保障事务代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并且崔*飞与滨州市**保障事务代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崔*飞的工作岗位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因此崔*飞与山东**烟草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仍然存在,山东**烟草有限公司与滨州市**保障事务代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不是实质的派遣关系,并且崔*飞的工伤发生在为山东**烟草有限公司工作时,因此山东**烟草有限公司应当承担崔*飞的工伤赔偿责任。
关于崔*飞在多家医院治疗是否符合规定的问题,崔*飞的伤情严重,到多家医院治疗是必要的,并且上诉人并没有对治疗费用提出具体的异议,因此应当认定。
崔*飞虽然是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关于肇事方的赔偿问题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是否查清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因此上诉人提出的应当查清肇事方的赔付问题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关于新增加的治疗费用118768.20元一并判决处理是否有违法律程序的问题,仲裁裁决书中的第2项已经裁决第一被诉人(山东**烟草有限公司)按时支付申诉人以后再发生的医疗费用,因此实质上崔*飞新增加的治疗费用118768.20元在仲裁中已经作了处理,因此不属于增加诉讼请求,法院直接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您好。如果您自己缴纳了社保,可以向单位主张这一部分赔偿。如果您自己也没有缴纳, 是无法索要赔偿的。
1、公司能查到员工的社保记录。公司可以要求社保经办机构为其查询服务,而劳动者个人也可以要求进行查询,依法携带身份证、社保卡等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即可。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七十四条
1、用人单位聘用兼职员工,如果是劳务关系,不需要缴纳社保; 2、用人单位聘用兼职员工,如果是劳动关系,是否需要办理社保以及如何办理社保,需要根据劳动关系的不同类型来看。
1、与单位交涉或协商。如果工作单位不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员工可以向单位工会反映,请求工会出面与单位管理层进行协商解决;没有工会组织的,员工代表可直接和公司高层进行协商和沟通。2、提起劳动仲裁。与公司协商不能解决问题的,可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3、提起诉讼。对仲裁结果不服,或是单位拒不履行仲裁决定的,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
1、公司能查到员工的社保记录。公司可以要求社保经办机构为其查询服务,而劳动者个人也可以要求进行查询,依法携带身份证、社保卡等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即可。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七十四条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
员工在离职时,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保,但个人缴纳部分需要离职员工承担
员工离职后,公司有义务办理停保手续的。若是因公司原因未停保导致欠缴社保费用和产生滞纳金的话,应由公司来承担。具体情况可联系律师详细咨询。
劳动合同是受到法律规定与保护的,不管是国企或者外企,一旦雇佣劳动者,双方是需要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的。但是有的用人单位可能会把本单位的劳动者派谴到其他单位,这是一种劳务派谴法律关系。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缴纳社保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法律规定,只要劳动关系存在,企业就要履行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义务。不积极履行的,员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所以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缴纳社保的责任。《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承租人拖欠租金不给的,处理办法是,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如果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进行调解或作出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
企业合并和企业并购是不同学科中的概念。企业合并一般是从会计上理解,一般包括两种类型:控股合并和吸收合并。企业并购则是战略或法律上从法人是否存续来理解,包括兼并和收购,这里的兼并就是吸收合并,被兼并方的法人地位消失。
法律分析新开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需要携带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到社保局申请开户,索取表格,填写公司参保人员名单,社保局确定员工缴费标准后到地税部门开票,到银行缴费。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公司不给员工缴纳社保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员工应该怎样去应对一、用人单位违背劳动法律的规定,不缴纳或不按规定缴纳都是违法行为,均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
劳务派遣员工的社保由劳务派遣单位缴纳。派遣单位可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因为劳务派遣工的用人单位是派遣公司,而社保一般都是由用人单位缴纳,所以应当由该派遣单位来缴纳社保。【法律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个体户是否要为员工缴纳社保需要。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社会保险
1、与单位交涉或协商。如果工作单位不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员工可以向单位工会反映,请求工会出面与单位管理层进行协商解决;没有工会组织的,员工代表可直接和公司高层进行协商和沟通。2、提起劳动仲裁。与公司协商不能解决问题的,可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3、提起诉讼。对仲裁结果不服,或是单位拒不履行仲裁决定的,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
个体工商户作为一种灵活的经济组织形式,在生活中很常见,比如居民楼周边的小餐馆、小商店、修理店等等。这些中小个体因为业务的需要,往往会雇佣少数员工,但与员工之间只有一纸非正式的合同,有的甚至连合同都没有只存在口头协议。员工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甚至有不少人会认为自己只是个体户的帮工而已,老板只需按时足额向自己支付工资,并无其他责任和义务。那么个体工商户是否有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呢?
公司停业怎么为员工缴纳社保公司停业,只要单位尚未破产清算和注销的,单位缴纳社保的义务就必须要履行。企业如何为员工缴纳社保:1、先在企业的所在辖区开立企业社保帐户2、将企业内已参保的员工社保关系转入本企业帐户3、在社保缴费首月在社保打印缴费明细单(明细单上包括员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缴费基数等)4、办理同城委托扣缴社保手续(这是到企业开户银行办理)5、以后每月只需向社保提交参保人员增加或减少表由于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