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所得税征收方面,《通知》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一律按月预征企业所得税;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并按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单独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未取得合法票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或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另外,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依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对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0%;具体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对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参照当地同类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税负水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在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方面,《通知》规定:全区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大土地增值税清算力度,对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都要进行清算;要严格执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不折不扣将清算政策落到实处,要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除保障性住房外,预征率不得低于1%,因此,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预征率由0.5%调整为1%;各地应按不同的项目类型和自治区地税局批复的预征率,抓好预征工作,对核算不清的一律从高适用预征率;要规范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依法依规开展核定征收工作,堵塞征管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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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征用林地应当如何做呢1、《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法制化,根据国家审计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方案有:1.设立审计部,配置若干专职人员;2.附属财务部,设专职审计人员;3.不设机构、专职人员,聘请外部兼职审计人员。公司根据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第三条内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审计专业职称、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
为此,连锁超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应该成为发票管理工作的重点之一:首先,应当加强连锁超市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数量的管理,严格控制超市专用发票使用数量和限额,超过规定数量的一律不预批准。其次,在发票开具上要求连锁超市收银机开票必须打印客户名称以便换开时核对,可以采取企、事业单位专机开票形式。在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严格要求换票方提供盖有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并复印留存备查,在换开时还要
关 员工岗位变动的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我厂人事管理,规范员工的岗位变动管理,特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 车间(科室)内部调动?跨车间(科室)员工的岗位变动?2?规定及要求2.1?车间(科室)内部的岗位变动2.1.1?车间(科室)内部员工岗位变动,由车间主任审批后,报办公室备案,并在月底报人事变动表时注明变动岗位及工资级数?2.1.2?车间(科室)内部员工岗位变动后,班组对其要进行安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行为,保护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的承发包活动及其相关的代理活动。第三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行政管理部门。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管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一、概况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二、内
进一步完善我市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
导读:最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加强了对深圳市各个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情况的监管力度。 不少用人单位咨询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标准、在劳动者不愿缴纳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劳动者应当如何使用住房公积金等问题。 现针对各用人单位关心的问题,我们汇总如下信息,供各公司参考。缴存基数很多人对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基数都存在误解,认为应当按照每月的实际工资数额缴纳。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1
接待工作暂行规定为规范长汀县公务接待工作,充分发挥县委县政府接待处的作用,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提高公务接待水平,经研究,现将接待工作管理办法规范如下:一、公务接待原则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的原则,坚持部门对口接待的原则;严格执行上级有关严禁公款消费的各项规定,健全公务接待规章制度,规范公务接待程序,提高服务质量,为公务活动提供服务保障。二、公务接待范围1、国家各部
检查的目的:(1)完善和健全税收票证管理制度。通过检查,发现票证管理中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严密管理制度。(2)保护票款安全,制止和防范利用税收票证进行偷逃税款、挪用税款和贪污税款等违法行为的发生。(3)及时纠正多征、少征等违反政策的现象,保证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4)减少票证填写差错,提高税收会计、统计核算质量和税务干部的业务水平。检查的主要内容:(1)检查票证印制环节,有无将票证印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在实践中,一般收取全额物业费的百分之七十。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
您好,这种情况可以协商处理的
你好,以下是一份劳务派遣转正管理办法通知的模板,望采纳!为了适应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提高技能操作队伍的整体素质,现就部分劳务派遣工改签直接用工劳动合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签范围和条件工作表现好,身体健康的在岗劳务派遣人员(限公司引进的专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改签直接用工的范围。(一)连续与**公司签订两次劳务派遣合同,期满的(时间统计至2012年12月31日);(二)在技
据发改委网站,《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1月11日第2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办法》提出:信用主体依法享有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在公务人员出差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这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 二、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后,各地区定点饭店的确定,以及定点饭店的相关信息汇总、发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永久也就是长期保管,定期一般可分为10年、30年两类。会计档案定期保管期限如下:1、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原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调整为10年、30年两类。2、会计档案将原附表1、2中保管期限为3年、5年、10年的会计档案统一规定保管期限为10年。3、会计档案将保管期限为15年、25年的会计档案统一规定保管期限为30年。每个企业都必须按一定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3-12-24 颁布日期:1993-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发文字号】黑财行[2014]10号【发布日期】2014.03.27【实施日期】2014.04.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会议差旅,公务员【全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行〔2014〕10号省直各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财政
【颁布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03〕1864号【颁布时间】2003-11-13【实施时间】2004-01-01【效力属性】有效【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局: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我们制定了
一、借新还旧贷款管理办法中的条件是什么?银监会规定的贷款借新还旧四个条件: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又重新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应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认定不良贷款。对同时满足下列四项条件的,应列为正常贷款:(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二)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三)贷款担保有效;(四)属于周转性贷款。二、借新还旧贷款是否违法?“借新还旧”合同的法律效力是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