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孙XX,女,1965年8月9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江苏XX律师。
被申请人:孙XX,男,1940年5月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代理人:孙XX(孙XX次子),男,1971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人孙XX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孙XX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孙XX称,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孙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申请人孙XX为被申请人孙XX的法定监护人。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孙XX与被申请人孙XX系父女关系。
被申请人孙XX因老年痴呆症,多年来一直无民事行为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语言不清,丧失认知能力。
被申请人孙XX的代理人孙XX称,对申请人的请求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孙XX,男,1940年5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户籍地徐州市鼓楼区祥和小区30号楼3单XX,现住徐州市云龙区世贸汉之源西区一期9#-1-1901室。
被申请人配偶郭XX已于2021年10月14日去世。被申请人孙XX育有子女三人,即长子孙XX、长女孙XX、次子孙XX。
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委托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孙XX目前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2021年11月18日,该司法鉴定所作出徐东方司鉴所[2021]精鉴字第7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孙XX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痴呆);
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申请人陈述,被申请人孙XX现与申请人孙XX居住同一小区,孙XX的日常生活由孙XX及保姆共同照顾。被申请人长子孙XX及次子孙XX均同意由申请人担任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孙XX经司法鉴定,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结合申请人孙XX、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孙XX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足以认定被申请人孙XX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综合考虑被申请人的现状以及申请人的经济情况等因素,基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本院认为申请人孙XX作为被申请人孙XX的监护人较为适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孙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申请人孙XX为被申请人孙XX的监护人。
一、向什么法院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1、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时提交申请书,载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用判决,《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
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 年 月 日生,住 市 区 街号,电话。 被申请人: (生活不能自理,瘫痪,完全性失语),男,汉族, 年 月 日,住 市 区 街 号。 请求事项一、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请求依法指定由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孟的监护人。 事实及理由被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要鉴定吗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对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或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也可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另外,厉害关系人申请被鉴定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结果要以医学结论为准,其他鉴别方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认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申请人:x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 被申请人:x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 请求事项:一、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实及理由:被申请人今年80岁,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子女,被申请人的父母和配偶均已经死亡。现被申请人随着年龄的增长和疾病的困扰,身体和精神状况不容乐观。被申请人常年在xx医院就医治疗,医生意见:被申
申请人:_________姓名(系被申请人儿子/女儿/配偶),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被申请人: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申请事项认定____________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____________为其监护人。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____________有________病史,之后记忆力逐渐减退
小孩、精神病患者都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有监护人代理他们的民事行为。那我国法律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有哪些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
一、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条件1、公民无行为能力的认定是: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公民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认定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其他规定。2、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
申请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方式是:1、由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2、申请对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如何申请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之一。法院审理精神病人的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根据其精神病的程度申请法院认定该公民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案件,所必须遵循的程序。法律设立该项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民事流转秩序。今天就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的程序给大家聊聊。1成立条件必须有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
所谓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构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条件为“未满八周岁”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即年龄和认识判断能力,只要二者具备其一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十九条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杨老太太今年八十多岁,随着年龄的增长和疾病的困扰,身体和精神状况不容乐观,常年在医院住院治疗,医生诊断病因是脑梗死后遗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妨碍,又称“植物人”。常年在医院的支出一般家庭是承担不起的。杨老太父母、配偶孙某1早已去逝多年,紧靠一双儿女照顾。这双儿女也是孝顺孩子,为了支付杨老太的医疗费用,儿子孙某2把自己名下房子卖了,还想卖掉登记在父亲名下的房子来筹集看病资金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认定需要多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认定需要多长时间,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确定监护人的方式有协商约定、法院指定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条 【协议确定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第三十一条 【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一、民法典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与恢复有哪些规定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由法院审查确定是否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被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与该成年人对应的民事、刑事法律责责任也应当按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执行。民事责任:如果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被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成年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
律师观点分析很多人认为,精神障碍的人,必然需要监护人,其财产的处置必然要由其监护人代为处置,这种理解是不全面的。首先精神障碍也需要看程度轻重情况,其次精神障碍人员是否需要监护人,财产处置是否必然要由监护人代为处置,一般需要先想法院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认定下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要由社区或者法院指定监护人,监护人对其财产的处置必须是有利于精神
一、在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如何认定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一般根据以下情况确定:(1)父母尚在的,父母是法定的监护人;(2)父母过世或无法担当监护人的,可以由其父母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在地的居委会、单位委托亲属或朋友担任监护人;(3)委托亲属或朋友担任监护人时,双方之间发生争议的,由法院指定监护人。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是否有效《民法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纯获利行为无效。法律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无效的。《民法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是否有效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