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有的患者在手术后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严重的可致残,甚至导致死亡。医生一句话:这是手术并发症。
看似医院好像一点责任都没有,实则未必。
首先来了解下什么叫并发症。并发症,是指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引起另一种疾病或症状的现象。而手术并发症则是指手术操作而引起的其他组织器官的损伤、缺失、功能障碍等,可见于临床各手术科室。
这是由手术治疗的创伤性和破坏性所决定的。
我国法律对医疗损害的归责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只有在对医疗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所以,即使有书面的各种并发症提示和知情告知,医院也不必然免责。发生手术并发症,医院究竟有无责任,取决于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在手术并发症发生前,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了风险预见义务及回避义务。比如胃肠道手术常见并发症,吻合口瘘。
其决定因素很多,包括:术前患者营养状况、术中操作以及术后治疗护理。如果患者术前贫血,低蛋白血症,医院又不予以纠正而贸然手术;
或者手术医生不注意吻合口张力以及血供,患者发生了吻合口瘘,那么医院肯定是要承担责任的。
第二,在手术并发症发生之后,医务人员发现是否及时,处置是否得当。还是借用上面那个例子,如果患者术后,出现腹腔引流液突然变多,且呈现胆汁样或者粪水样,这些都是吻合口瘘的表现,而医院疏于观察,导致延误治疗。
或者是医院虽及时发现,但处置不当,包括未禁食水,未加强腹腔引流,未加强抗感染治疗等等,导致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医院也要承担责任。
还有一些手术并发症,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但却不能避免和不能防范,而这种并发症的发生与医务人员是否存在医疗过失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属于“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比如:胃大部切除手术后发生营养不良、倾倒综合征,结肠部分切除术后发生的大便习惯改变等等,此时医院只要尽到告知义务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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