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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学校自建500万元以上的教学楼,由股东筹资,可以不进行招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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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学校自建500万元以上的教学楼,由股东筹资,可以不进行招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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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通过以上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民营学校建设教学楼依法需要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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