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农垦中级法院对一起上访了近二十年的陈年积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黑龙江省红卫农场给付原告范某垫付款2029451.53元及利息损失。
案情经过:
1995年1月,原告范某接任红卫农场24队队长职务,依据红卫农场发(1995)1号文件规定,生产队有权自我借贷、自我积累和自我使用资金,为把连队土地种满种严,范某任职后为生产队拆借大量资金用于生产经营。
范某在任职的两年里共垫付拆借的生产资金近400万元。1997年3月,范某因被举报有贪污行为被建三江农垦检察院立案调查,红卫农场也遂即撤销了范某的队长职务,后经检察院调查核实该举报不实,范某无贪污事实。
范某被撤职后,种地农户上缴的用于偿还垫付款的粮食产品无人管理,后又被农户自行卖掉,导致范某垫付的生产资金无法收回。
近二十年间,范某东挪西借偿还了借款二百余万元,至今仍有三百余万元借款无力偿还。多年来范某一直上访要求农场给付垫付的生产资金,但农场一直未予解决。
范某也多次到法院要求立案未果。直到2014年,农垦总局领导非常重视该案,专门下发处理意见,责成相关部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该纠纷。
2016年,黑龙江农垦中院受理该案并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经过两次开庭审理,2017年1月,黑龙江农垦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至此一起上访了近二十年的陈年积案终于尘埃落定。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1995年范某任红卫农场24队队长时,该生产队为贫困单位,不拆借资金无法完成生产队的生产经营,而且根据农场文件及当时场领导的证言证实农场允许生产队对外拆借资金。
范某在任时多次对外拆借资金,并将拆借的资金用于连队购买油料、化肥和生产物资,范某提供了相应凭证以及原农场领导和生产队管理人员的证人证言。
范某给生产队垫付的款项均有时任出纳员王某某和会计薛某某的签字收据。况且红卫农场在范某离任时未对24队帐目、生产资金拆借使用情况进行离任审计,也未按照规定严格管理当时收缴的农产品,导致范某拆借的资金无法收回存在过错,因此对于范某的诉求有证据证明的部分依法应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说法: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指导人们走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扭转多年来人们信访不信法,弱者打不赢官司的陈旧观念,也是十八大以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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