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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诉讼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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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诉讼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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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有三个:   一是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是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应指争议的法律关系相同;

三是后诉的诉讼请求与前诉相同或者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案例:上海威盟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0)沪民终434号,《人民司法·案例》2021年第8期【裁判要旨】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有三个:一是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在适用时,应作目的解释,不限于当事人数量、诉讼地位的完全相同,而是指争议的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相同;

二是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应指争议的法律关系相同;三是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主要是指后诉提起相反请求的情况,其适用阶段除了在前诉裁判生效后,还应当扩大规制到前诉系属中。

重复起诉与反诉的主要区别是,反诉是一个承认而不否定本诉为前提的新的独立的诉,而重复起诉中的后诉与前诉实质上是同一个诉,且旨在重复或者否定前诉。

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183号“一事不再理”原则中的“一事”应为相同当事人、同一案件事实、同一诉讼标的。

同一案件事实,指当事人起诉所涉案件事实关系在前诉与后诉一致;同一诉讼标的则指原告前后两次起诉基于一致的请求权基础。

由此,相同当事人、同一案件事实、同一标的,要求前后两诉所涉法律关系在主体、内容与客体上一致,而这三者的一致本质上要求前后两诉处理的法律关系一致。

二、一事不再理原则中“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的范围

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最高法院将相同当事人的范围进行了类型化列举,满足“同一性”的当事人包括通常当事人、诉讼担当人、诉讼参加人、当事人的继受人、为当事人或者其继受人占有请求的标的物的人、既判力所及第三人。

 

三、诉讼标的同一

关于诉讼标的的判断应当从诉的不同类型来考虑,对不同诉的类型,其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就有所不同。其一,不同的诉,其目的、功能都有所不同,而如何科学地界定诉讼标的与诉的目的和功能有密切的关联。

其二,强求诉讼标的识别标准的统一性往往导致顾此失彼,难以左右照应。其三,对诉的三种基本类型的划分已为我国民事诉讼实务界所接受,并长期在民事诉讼实务中具体适用,依据诉的不同类型来界定诉讼标的具有理论和实践基础。

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当是当事人关于对方履行给付义务的诉讼请求。至于基于何种法律关系仅仅是请求的法律依据,即诉讼请求的理由。

识别标准应当是发生给付请求的具体事件或行为。一个具体的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某种实体法律关系或实体请求权既不是诉讼标的,也不是识别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的标准。

例如,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的关于给付不动产的争议,其诉讼标的是原告关于给付该不动产的诉讼请求,而该请求是基于所有权法律关系,还是基于借贷关系,是请求的不同依据,不是不同的诉讼标的。

这就避免了旧诉讼标的理论判断标准所带来的问题,也符合我国审判实践中的思维习惯,减少了因改变路径依赖所发生的障碍。

对于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因为不存在请求权竞合所带来的问题,因此,对诉讼标的判别可统一界定(作为司法政策的指导思想是能统一的,尽量统一)。

且由于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的变更之诉并没有强调其形成权与请求的联系,也就没有必要独考虑变更之诉的特殊性。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当是当事人要求法院确认和变更实体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

识别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标准是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以实体法律关系作为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标准,尽管仍然沿用传统诉讼标的理论,但由于用此标准来识别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不存在理论上和实务操作上的困难和矛盾,因此,并不妨碍传统标准的适用。

如果以实体法律关系为判断标准,则无论是积极确认之诉,还是消极确认之诉,只要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分别提起则都构成重复诉讼。

在诉讼实践中,给付之诉因为往往以确认其给付请求权为前提,只有给付请求权存在的情形下,给付之诉才可能成立。因此就有可能发生分别提起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的问题。

具体可以分为以下情形:其一,前诉为给付之诉,后诉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的确认之诉;其二,前诉为确认之诉,后诉为基于相同法律关系的给付之诉。

由于确认之诉又包括消极确认之诉和积极确认之诉,而在实践中通常是一方提起给付之诉,另一方提起消极确认之诉。因此,又可以分为:其一,前诉为给付之诉,后诉为消极确认之诉;其二,前诉为消极确认之诉,后诉为给付之诉。

对于第一类情形,由于给付之诉已经包含确认请求,因此,无论后诉是给付之诉,还是确认之诉都属于重复诉讼。对于第二类情形,实际上是一种矛盾关系,后诉实际上是反诉,分别诉讼可能导致矛盾判决,因此,后诉为消极确认之诉时,且符合反诉条件的,应当与前诉合并,因可能导致矛盾判决,所以应禁止另行起诉。

前诉为消极确认之诉,后诉为给付之诉的,也应当依照反诉合并于前诉的处理方法。从大陆法系民事诉讼诉的利益角度,前诉为确认之诉,该诉的被告又提起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的给付之诉时,如果不作为反诉将其合并到本诉程序之中,单独另行提起诉讼的将以不具有诉的利益为由予以驳回。

因为先行的确认之诉必然涉及实体请求权或法律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所以作为包含确认请求的给付之诉只能作为反诉予以各并,没有必要另行提起。

如果从既判力角度或理论则因为后诉的判决可能与先行的确认之诉矛盾,因此也应当禁止另行起诉。

 

(一)诉讼请求相同或者诉讼请求实质相反

1. 诉讼请求相同的判断

对于“诉讼请求”区分关键在于请求种类是否相同,若种类相同而具体请求内容有差别,不应认为诉讼请求不同,综合案件事实及法律关系性质来看,具体请求内容的差别并非区分此诉与彼诉的主导因素。

如在给付之诉中,后诉的损害赔偿金额更高,但法院认为请求赔偿的数额大小并不影响对相同诉讼请求的判断。

2.“诉讼请求实质

相反”的情形“后诉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也构成重复诉讼。所谓裁判结果,一般指判决主文。学理上一般认为,“诉讼请求实质相反”的理论基础是既判力的积极效力,要求当事人不得提出与确定判决的既判力判断有冲突的请求,法院也不得作出相矛盾的裁判。

?值得注意的是,“诉请求实质相反”并非指具体请求内容上的抵触,比如上文案例中原告在前后诉主张了不同的损害赔偿数额,而是指后诉所声称的权利主张否定了前诉裁判己确定的权利义务。

主要有以下情形:

(1)后诉的诉讼请求直接否定前诉判决主文;

(2)后诉的诉讼请求直接否定前诉实体性先决事项,进而否定前诉判决主文。例如曹县凤凰凯悦置业公司诉赵茂生等债权确认纠纷案(2015)苏商终字第00562号(2016)参阅案例25号,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诉,其中主张法律关系不存在属于消极确认之诉。

当事人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提起消极确认之诉,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但是,若该消极确认之诉拟解决的争议已包含在前诉之中,审理前诉必然要对该争议作出裁断的,则该消极确认之诉因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关于重复诉讼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予驳回。

确认请求权或法律关系存在成为了诉讼的实体性先决事项,因此,后诉的诉讼请求否定了该实体性先决事项,就认为“实质上否定了”前诉裁判结果。

(3)后诉的诉讼请求否定了前诉判决理由。尽管根据既判力理论,前诉对于后诉发生效力的客观范围只是判决主文部分,但目前学界普遍认为既判力可以扩张至判决理由。

故前诉判决理由部分对于实体性先决事项或其他问题做出了认定,后诉的诉讼请求否定了该判决理由,进而否定了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内容,应认定为“实质上否定了前诉裁判结果”。

 

(二)特殊情形

 

1、代位权诉讼

案例: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诉山东百富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167号【裁判规则】代位权诉讼执行中,因相对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就未实际获得清偿的债权另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与执行交叉

濉溪县杜庙木材大市场有限公司诉从家根排除妨害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2期【裁判摘要】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如果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且确有错误,也不应当通过另诉程序解决,而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五、中铁物上海有限公司与济南润和机车车辆物流有限公司、中车山东机车车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21)最高法民申42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11期【裁判要旨】生效仲裁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已经驳回当事人的部分请求,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又以相同的请求和理由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属于重复诉讼,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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