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建设工程是指:房屋改建、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设施安装、拆除;
建筑装修及房屋拆除工程等。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
2、安全管理属地化原则;
3、企业主体责任原则;
4、安全分级管理原则;
5、事故责任追究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内建筑施工、在市内工程项目(产品)总承包和承租单位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五条 安全责任单位的认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主责单位:
1、企业自建并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合同的;
2、集团直接投资的建设项目,委托功能性公司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的,受托公司为主责单位;
3、承租单位对承租房屋进行改建、装修等建设的,业主单位为主责单位;
4、资产处置中涉及设备、构件等拆除工程,资产出让单位为主责单位;
5、由企业投资新建或改建的建设项目,委托集团所属公司具体实施和管理的,受托单位为主责单位;
6、其他情形者。
(二)有下列情形者,认定为次责单位:
1、资产处置中涉及设备、构件等拆除工程,负责资产处置招投标的单位为次责单位;
2、其他情形者。
第六条 安全责任
(一)主责单位有下列安全责任:
1、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须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并对建设施工安全生产负责;
2、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规和有关要求,并负责贯彻落实;
3、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必须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在施工过程中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4、确定建设项目进行招投标时,必须对投标单位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资格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5、在施工前必须对施工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杜绝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6、建设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到政府部门办理各项报批、审核等手续的,必须办理;
7、在施工前,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资格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情况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安监中心审核备案。
8、必须派专人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必须督促施工单位予以整改,并采取相应措施。
9、必须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努力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安全工作;
10、接受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并落实检查和指导意见;
11、每星期召开建筑施工安全工作会议,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问题;
12、在施工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内逐级上报,杜绝迟报、漏报、谎报和不报。
(二)次责单位有下列安全责任:
负责资产处置招投标的单位,在招标前对投标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有事前告知和审查的责任,如实将安全生产资质审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资产出让单位,并对中标单位在施工中的安全生产负有检查、督促和协调的责任。
第三章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
第七条 对投标方安全生产资格的审查程序:
1、建设工程项目确定后进行公开招标,建设主管部门须通知安全部门负责人参加,安全部门负责人对投标方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投标方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予以认可,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与其签订施工协议,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和安全生产责任书;
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抵押金金额按集团《安全风险抵押金交纳标准》交纳。
2、承租单位建筑施工,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业主提出施工申请,并同时提交建筑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业主书面同意,其请施工单位必须报业主进行安全生产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承租单位方可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协议和安全管理协议书,并向业主按集团《安全风险抵押金交纳标准》交纳风险抵押金,方准施工。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资格审查情况必须由业主报安监中心备案;
4、资产处置中涉及设备、构件等拆除工程,负责资产处置招投标的单位,在招标前对投标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进行事前告知审查,如实将安全生产资质审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资产出让单位;
在招投标中,资产出让单位对受让单位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安全资质条件的,须“一票否决”;
5、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需将工程项目分包的,必须负责对分包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安全主责单位须对分包单位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方准施工。
第八条 安全生产资格审查内容(标前审查):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
2、资质等级证书(原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
4、安全诚信情况(近三年安全生产情况)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7、组织设计中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审查结果不符合规定的,主责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第九条 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内容(实地审查):
1、项目经理持证情况(原件);
2、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持证情况(原件);
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原件);
4、三级安全教育情况;
5、从业人员劳动合同;
6、从业人员办理有关保险情况;
7、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8、劳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方案;
9、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0、现场安全技术保护措施;
11、从业人员名单、身份证、劳动合同、安全教育、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印件报送建设方、业主方安全部门备案;
12、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签订情况;
13、安全责任书签订情况;
14、施工单位或承租方安全风险抵押金交纳情况。
审查结果不符合规定的,施工单位不许施工。
第十条 现场安全管理
1、安全主责单位和次责单位派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管,督促施工单位按国家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自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复查。
2、对现场安全督查的主要内容:
(1)安全组织机构的落实情况;
(2) 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计划落实情况;
(4)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执行情况;
(5)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安全作业指导书执行落实情况;
(6)危险性作业到安全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情况;
(7)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起重吊装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方案按国家标准制定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8)临边、洞口的防护设施;
(9)临时用电方案按国家有关标准制定和落实情况;
(10)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的正确配置和使用情况;
(1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制度落实情况和施工机具检测情况;
(12)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情况;
(13)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4)各工程项目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15)事故应急预案的组织、物资等落实情况;
(16)施工单位各类安全记录情况。
第四章 违规责任
第十一条 若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则可予以责令整改、通报、约见谈话、投标限制、经济处罚,直至行政处分等。
1、未按规定程序对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而擅自施工的,一经发现安监中心将开具黄色整改单,令其整改;
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开具红色整改单,并在集团内通报批评。
2、未对建设工程统一协调和管理、对施工单位未把好准入关,施工队无资质、违法转包、或挂靠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一经发现将开具红色整改单,责令停工整改;
对主责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见谈话,并纳入主要负责人年中安全绩效考核。
3、对违反本《办法》,未尽监管责任,造成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对主责单位和次责单位的企业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按集团总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若对主责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经济处罚,对次责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则减半处罚。
4、对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同样隐患被开具整改单二次以上的,该主责单位和次责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评比该年度各类先进。
5、施工单位在集团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三年内不得参加集团内的招投标,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安监中心将在每年12月底前公布事故单位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电气集团总公司安环委会批准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安全生产监测中心
(集团)总公司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一:
安全风险抵押金交纳基本标准
施工单位按项目合同款向单位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基本标准:
1、风险抵押金最低为2022元。
2、2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为项目款的1%。
3、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缴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4、1亿元以上的项目,缴纳50万元以上,最多不得超过100万元。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制定具体项目安全风险抵押金,但不得低于上述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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