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在某面粉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内容为面粉打包,张某某所在岗位实行两班倒,8:00-21:00和21:00-次日8:00。2013年1月的某日,张某某上班到晚8点左右因肚子饿,就让同事顶一下岗,自己去一楼更衣室吃方便面。20分钟后,张某某走出更衣室不停地哭泣,同事问其原因,她已经说不出话,不停指着自己的喉咙和胸口,表示喘不过气。同事赶紧通知张某某的丈夫,并拨打“120”急救车。“120”急救车将张某某送往医院治疗,经入院诊断为:
1.左侧基底节区巨大脑内血肿并破入脑室;
2.脑疝;
3.高血压病;
4.低钾血症。张某某住院治疗了一个多月,出院后她觉得自己是在工作中突发疾病,于是要求公司为其进行工伤认定申请。遭到公司拒绝后,张某某丈夫向公司所在地的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法受理了张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在进行了调查之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张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争议焦点
对张某某在公司上班期间突发脑出血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但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某某突发脑出血的情形是否可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张某某认为,她在公司工作已经将近3年,一直身体都很健康,无不良生活习惯,无高血压病史,无心脑血管等疾病史,家族中也无高血压及心脑血管等疾病,入职体检及多次体检均无检出高血压及心脑血管等疾病。
此次突发“脑出血”完全是因为连续严重超时加班,劳累过度才导致的,而且已经造成了终生瘫痪,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则认为,鉴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主要是受到事故、意外伤害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张某某的情形显然不是受到事故、意外伤害等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更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作出不予工伤认定,适用法律正确。
裁判结果
工作时间突发脑出血的情形,通常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但对个别特殊情况,也可比照工伤待遇处理。法院判决撤销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律师点评
“工伤”顾名思义系工作伤害,即所受到的伤害与履行工作存在密切的联系。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现行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一般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概括地说,就是必须满足“三工”原则。
工作时间突发脑出血是否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劳动部曾先后出台了两个复函,第一个为劳动部办公厅1994年6月3日作出的《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劳办发(1994)177号)认为,“高血压病为一种常见病,发病原因及发病时间很难确定,现行政策也没有按工伤处理的规定。
即使在工作现场、工作时间内发病,也不应作工伤处理,而应按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处理。”此《复函》将在工作时间内高血压发病的情形不作为工伤处理。
而后,劳动部办公厅在1996年7月11日作出的《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劳办法(1996)133号)认为,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1965年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65)险字第760号文件规定:“职工在正常的工作中,确因患病而造成死亡的,原则上应按非因工死亡处理。
但是对于个别特殊情况,例如由于加班加点突击任务(包括开会)而突然发生急病死亡,……,可以当做个别特殊问题,予以照顾,比照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这个《复函》明确了如果某些疾病是由于工作原因所造成的,或者与工作有紧密联系的,在工作中突发时,可以作为特殊情形,认定为工伤。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张某某就向法院申请了司法鉴定,要求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长期超时加班与脑出血病发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
法院指定的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某某长期超时工作(加班),可成为其脑出血发生的诱发因素之一”。法院最终也是根据这个司法鉴定结论,认为张某某在发病前三天连续加班,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影响其脑出血的诱发。
因此,鉴于连续加班的诱发因素,为保障原告得到必要的救治,发挥工伤保险最大的社会效用,张某某的情形可比照工伤予以处理。
据此某市人社局关于张某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的认定,属适用法律不当。
由此可见,工作时间突发脑出血的情形,通常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但对个别特殊情况,在有相关联证据的前提下,也是可以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
1、在工作岗位,突发脑出血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算工伤。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脑溢血死亡的,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伤;其他情形,不是工伤,也不能视同工伤。r《工伤保险条例》r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r(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工人下班时间高血压晕倒公司不需要负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属于工伤范围,但是毕竟是在工作岗位上发的疾病,甚至很有可能与本人工作劳累精神紧张的种种因素有关,需要合情合理的处理
下班时间脑出血不算工伤,脑出血本身是一种疾病,不是工伤。工伤三要素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最重要的是工作原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
一、在工地上班,突发脑出血算工伤吗1、在工地上班,突发脑出血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算工伤。若是劳动者在工作中突发疾病的,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购买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处理。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
脑出血是否属于工伤,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1、如果劳动者因为个人先天身体条件不jia,或者个人不合理的生活方式导致脑出血的,则不属于工伤;2、如果劳动者因为工作原则而导致脑出血的,则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法律意见】在上班时间在单位工作突发脑出血不算工伤的,但是如果死亡的话,可以算工亡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突发疾病算是工伤吗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指:1、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及并导致死亡。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2、在工作岗位上突发
您好,须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属于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突发疾病被抢救后,无生命危险的,不属于工伤。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
工作期间突发脑梗算工伤吗如果是工作原因引起的脑梗,经由医院出具证明,是可以算作工伤的。认定范围一、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3.在生产工作环
工作时突发脑梗一般不算是工伤。若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中,突发脑梗塞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
工作时间外出办业务,骑电动车不慎摔伤,算工伤。 职工工作时间外出办业务,是因工外出,骑电动车不慎摔伤,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五)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
突发脑溢血要看跟工作有没有关系,不是因工作引起的,单位就不负责任。但是工作中突发疾病48小时内没抢救过来,就算是工伤,公司是要赔偿的
工作时间、工作职位上突发疾病未丧命通常是不能认定工伤的,其医疗费只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无赔偿义务。但要是用人单位无为员工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员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受阻时,用人单位应当承受相应的职责。《社会保险法》明确限定,劳动者应建立医保关系,享受医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无为劳动者建立医保关系,招致其得不到医保待遇时,用人单位则要承受违法或不当引发的不利后果,须承受应享受比例的医疗费。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脑出血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上班期间脑出血,通常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但对个别特殊情况,在有相关联证据的前提下,也是可以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职工在正常的工作中,确因患病而造成死亡的,原则上应按非因工死亡处理。但是对于个别特殊情况,例如由于加班加点突击任务(包括开会)而突然发生急病死亡,可以当做个别特殊问题,予以照顾,比照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1、脑溢血属于疾病,不能认定工伤。突发疾病认定工伤的情形只有一种,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 命伤残军人
员工下班回家途中突发心脏疾病猝死,能否认定上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根据上述规定,员工下班已经离开工作岗位,在途中突发疾病,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2021职工工亡赔偿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劳动法是否对加班2小时算半天,加班4小时算一天有相关的规定,劳动法没有这样去规定,关于加班费劳动法的规定是:《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加班期间脑出血算工伤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