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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认定为对自己子女赠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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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认定为对自己子女赠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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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出资买房并登记人是他的子女,一般认定为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

 

之前的婚姻法解释父母的出资为自己子女购买的不动产,房产登记也是在其名下的,这种情况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房子就属于个人财产了

但现在《婚姻法》已经失效了,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也就随之失效了,取而代之的是《民法典》的婚姻编,现在对于民法典婚姻部分的司法解释,还没有出台,不过还是可以参考下,大的方向不会变的。

 

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支付首付)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一般认定为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子女的赠与,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婚后房子升值部分,这应该是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

 

在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给了首付,房屋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并且还款也是这一方父母,这标准的认定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房子整体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结婚前一方支付了首付款的房子并只登记一方的名字,但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这种婚前买的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而婚后夫妻二人有了共同的生活而去共同偿还的贷款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共同偿还的那部分贷款的房屋增值部分也是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是可以要求分割的,未偿还的那部分贷款视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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