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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建设会被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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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建设会被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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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该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三)侵占现状及规划确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四)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五)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六)在已完成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七)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二)对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依法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

  (三)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四)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不能拆除的情形,是指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清城区、清新区根据省政府授权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本条款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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