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基本建设贷款(以下简称基建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安全,提高贷款使用效益,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建贷款主要用于国家政策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发放基建贷款要符合国家的发展规划、生产力布局、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四条 发放基建贷款要遵循政策性、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实行审贷分离,先评审后贷款,突出重点,择优发放。
第二章 贷款对象、使用范围和条件第五条 基建贷款的贷款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能够偿还贷款本息,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以及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的经济实体。
第六条 基建贷款的使用范围是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政策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及其配套工程(以下简称贷款项目)。
主要包括:
(一)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能源、交通和重要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
(二)直接关系增强综合国力的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
(三)跨地区的重大政策性项目;
(四)重大高新技术在经济领域应用的项目;
(五)其他政策性项目。
第七条 借款人使用基建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贷款项目必须具备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文件;
(二)贷款项目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
(三)贷款项目总投资中,各项建设资金来源必须落实,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比例符合国家规定,资产负债比例合理;
(四)贷款项目总投资中,必须按有关规定列入所需要的铺底流动资金;
(五)贷款项目的自有资金存入开发银行或其指定的代理经办行;
(六)贷款项目经过评审,经济效益和财务效益良好,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借款人有健全稳定的管理机构和相应的管理、技术人员,经营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
(八)借款人有承担贷款风险的可靠措施,能够落实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保证担保或者有处分权的财产或者权利的抵押、质押担保。
第三章 贷款申请和审批第八条 借款人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将报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副本、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向开发银行申请安排基建贷款的文件送交开发银行,开发银行据此进行贷款项目评审工作。
第九条 开发银行参与贷款项目的评估,并独立进行贷款条件审查和财务评估,在此基础上提出项目选择意见和资金配置方案。
开发银行在后一期项目贷款条件评审的同时,需对前一期项目进行评价。
第十条 开发银行参与贷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贷款项目纳入开发银行信贷计划(或承诺贷款)后,借款人向开发银行送交《借款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贷款项目建设准备情况和其他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报告、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和建设资金财务支出计划等。
借款申请经开发银行审查同意后,开发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第四章借款合同第十一条 使用基建贷款必须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应包括下列条款:借款依据,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贷款利率,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还款方式,违约责任,担保条款和借贷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等。
第十二条 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必须办理担保手续,必要时办理公证。
实行抵押、质押担保的,经开发银行审查同意,开发银行与抵押人、质押人签订《抵押协议》、《质押协议》;实行保证担保的,经开发银行审查同意,开发银行与保证人、借款人签订《保证合同》。
第五章 借款期限和贷款利率第十三条 借款期限是指从发放首笔贷款之日起至借款人全部还清贷款本息时止的时间。
基建贷款的借款期限根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预测的经济效益、开发银行评审意见和借款人的综合还款能力确定。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最长不超过15年。
第十四条 基建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在国家调整贷款利率时,开发银行作相应调整。第六章 贷款发放和回收第十五条 基建贷款的资金拨付业务,由开发银行或者由其委托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代理行)办理,有关代理业务受开发银行监管。
第十六条 基建贷款由代理行代理资金拨付的,开发银行将借款合同副本和年度贷款计划送交代理行,并根据借款合同和年度贷款计划向代理经办行拨付贷款资金。
借款人在代理经办行办理贷款开户、转存、用款和还款事宜。
第十七条 开发银行基建贷款资金和其他建设资金按比例同步到位。
第十八条 开发银行根据借款合同规定的分期还款计划编制年度贷款回收计划,下达至代理行执行。代理行协助开发银行做好贷款本息回收工作。
第十九条 开发银行根据借款合同规定的分期还款计划,在借款人偿还到期贷款3个月前填制《催收贷款通知单》送交借款人和代理经办行,借款人落实还款资金。
第二十条 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的分期还款计划按期偿还贷款,开发银行及其代理经办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者全部贷款,对逾期贷款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利息,并有权直接从借款人的贷款或者存款帐户中扣收。
第二十一条 基建贷款利息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结息日计收,不得挂帐。如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利息,开发银行及其代理经办行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不能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并有权直接从借款人的贷款或者存款帐户中扣收。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不能在借款期限内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60个营业日前按开发银行贷款展期的有关规定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经开发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贷款展期手续。
第七章贷款管理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使用基建贷款必须按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专款专用。如借款人挪用贷款,开发银行及其代理经办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者全部贷款,对挪用贷款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利息,并有权直接从借款人的贷款或者存款帐户中扣收。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使用基建贷款,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贷款项目的主体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等实行采购招标。
开发银行参与借款人的采购招标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开发银行及其代理行有权了解、检查、监督借款人的贷款使用、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生产经营管理及有关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借款人应定期向开发银行提供贷款使用、工程建设、采购招标、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及有关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在代理经办行支用贷款的,应向代理经办行送交贷款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年度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和年度贷款资金支出计划。
代理经办行要认真审查贷款是否符合借款合同的规定、是否专款专用、是否符合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进度的需要,发现超计划、超标准、挪用贷款和其他危及贷款安全重大问题时,有权采取停止用款等措施,并及时向开发银行通报。
第二十七条 开发银行参与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借款人应在竣工验收前将有关文件送交开发银行。
第二十八条 开发银行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价。在贷款项目竣工投产后12个月内,借款人向开发银行送交贷款项目执行报告。
第二十九条 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未经开发银行审核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建造或者购置的资产转让、出售、出租、作价入股或者为他人设定担保。
第三十条 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发生合并、分立等变更产权或者改变经营方式时,必须及时报告开发银行,清偿贷款债务或者落实贷款债务,并提供相应的担保后方可实施。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开发银行政策法规局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国家开发银行基本建设贷款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备注:
最近更新:2021.10.29
国家开发银行异地统借统还项目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0-04-06 颁布日期:2000-04-06 文号:开行发[2000]12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利率具体如下:一、短期贷款六个月(含)4.35六个月至一年(含)4.35二、中长期贷款一至五年(含)4.75三至五年(含)4.90五年以上4.90注: 1.本表利率自2015年10月24日起执行。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利息怎么算国家开发银行没有对个人的业务,国家助学贷款以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利率政策是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利率项目年利率(%)六个月以内(含6个月)贷款5.10六个月至一年(含1年)贷款5.10一至三年(含3年)贷款5.50三至五年(含5年)贷款5.50五年以上贷款5.65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学生毕业后实际偿还的利息,将按照当年同期利率执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行员的培养锻炼,完善内控机制,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国家开发银行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行员实行职位轮换制度,职位轮换,又称轮岗,是指在国家开发银行系统内,对行员进行有计划地调换岗位或职位。第三条 实行轮岗制度,要统筹兼顾工作的安排和人员的使用,既达到轮岗的目的和要求,又保证各项工作的连续性和人员的相对稳
国家开发银行农业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8-12-08 颁布日期:1998-12-08 文号:开行政法[1998]430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9-06-16 颁布日期:1999-06-16 文号:工银发[1999]79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2017年2月27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宋林贪污、受贿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宋林利用担任华润创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华润集团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领取认股权名义和在下属公司报销个人费用等方式侵吞公共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74.075万元。2005年至2012年,宋林利用担任华润集团总经理、董事长等
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0-11-08 颁布日期:2000-1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认定及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1-07-31 颁布日期:2001-07-31 文号:农发行字[2001]142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8-01-05 颁布日期:2018-01-05 文号:银监发[2018]2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世界银行的贷款债务清偿办法是:财政部依据《转贷协定》对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逾期未还的世行贷款本金、利息、承诺费和滞纳金(以下简称“世行贷款债务”),发出《催交世行贷款债务欠款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归还的将通过预算扣款。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
银行申请贷款一般十五天下款,最长可以延期到一个月,有可能会发生其他状态导致进一步延长,不同的银行的规定也是不一样的,贷款要经过申请、调查、审核、签约、担保最后发放几个流程。 一、银行申请贷款一般几天下款 银行申请贷款一般十五天下款,如果遇到政策变化,时间可能会延长到1个月。或者是银行资金紧张,这个时候贷款可能就需要排队,时间就会进一步延长。提醒,如果超过3个月
房子没封顶银行放贷款违法。银行会被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若是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若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急于购买“未封顶”楼盘的人来说,开发商的资金链一旦断裂,形成烂尾楼,个人不但拿不到房子,欠银行的贷款仍然需要偿还,风险很大。
一、拿到房产证多久可以去银行抵押贷款 拿到房产证满三个月可以抵押贷款。但需符合下列条件: 1.借款人必须是具有法律有效身份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借款人的年龄应符合条件,实际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岁; 2.对抵押房屋的要求,抵押房屋产权明确,无抵押,产权证书由借款人本人拥有,符合当地房屋上市交易条件,不属于拆迁房屋,具有当地上市交易资格; 3.借款人和抵押房屋符合要求。 二、房屋抵
购房者已经办理房子过户但银行不放款时正在审批流程中的,耐心等待即可;银行贷款利率政策重新调整的,应当考虑是否接受新的贷款利率;银行撤销贷款申请的,应寻找其它银行申请贷款。
建议与银行协商,按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重新签订贷款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农村的居民往往是自己修建房屋的,有的人为了办理贷款往往会选择将房子抵押给银行,那么自建房抵押给银行可以贷款多久?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自建房抵押给银行可以贷款多久 房子抵押贷款额度高,意味着还款额也多,还款压力大。如果想尽可能减轻月供压力,除了选择适合的还款方式外,就要尽可能延长贷款期限。房子抵押贷款的期限最
离婚按揭房取得房产证的,过户首先需要办理离婚房产析产,离婚房产析产是离婚房产过户免征契税的证明。如果不是因为离婚分得的房产,在房产过户时就需要缴纳契税。办理完离婚房产析产手续后,就可以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离婚房产过户手续,具体的过户流程有: (1)、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的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如有离婚判决书的话无需办理公证; (2)、到交易中心办理转绘; (3)、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 (4
房子抵押贷款条件:年龄在18-55周岁;一般房屋抵押贷款额度为房产评估价格的五成到七成;房龄最高在20年内;房屋抵押贷款的期限一般为1年-10年,最长可到30年;抵押贷款的贷款利率一般为基准利息上浮10%-20%;有一定还款来源;其他材料证明,如资产证明;个人或公司信用良好,逾期情况尽量要少。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
法律分析:银行是不能直接扣养老保险金的,但欠银行钱,银行可以通过法院判决给养老金发放单位下达执行通知书,来适当扣取养老金还款,如果养老金数额很少,那就没有办法扣取养老金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