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因其专业性、复杂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委托鉴定机构来对于医院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鉴定一般依据病历材料进行,故病历材料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就至关重要了。
一般患者或家属在要求复印病历时就会遇到医院的阻力,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的规定,患者是有权利复印所有客观病历的(死亡讨论记录、查房录、会诊记录属于主观病历,非经诉讼程序,医院有权拒绝提供)。
如果医院就是不提供病历该如何处理呢?
如果医院拒绝提供加盖病历复印章的病历复印件或称治疗经过没有病历材料,立即拨打上海医疗卫生监督电话:962223。
待执法机关到场后,将医院不提供病历复印件或医院主张此没有病历的情况告知执法机关,待执法机关将相应情况予以记录后,请求执法机关给予自己一份情况记录材料的复印件。
在此情况下,医院在诉讼过程中就面临较大败诉风险。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规定,医院拒绝提供或藏匿病历的,法院会直接经推定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接下来,重点阐述一下何为病历造假?
病历造假包括医院伪造或篡改病历,病历中的医嘱单、护理记录、会诊记录、查房记录、死亡讨论记录均需要医护人员签名。如果医嘱单、护理记录、会诊记录、查房记录、死亡讨论记录缺乏签名或签名明显伪造的,则拒绝承认该类病历材料的真实性,该类不真实的材料也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缺乏该类病历材料,鉴定就无法进行,此时医院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第一类病历造假情形。
还有一类情形是,病历签名真实,但病历之间相互矛盾,这类情形也属于病历造假范畴。比如,护理记录是护士根据医生出具的医嘱单操作并执行且记录具体诊疗行为的病历材料,如果护理记录与医嘱单矛盾,无法一一对应,则医嘱单和护理记录之间必有一假,缺乏护理记录或医嘱单中任一项,鉴定程序都无法启动,在此情形下,医院均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本律师操作过大量医疗损害成功案例,其中不乏由于病历造假导致医院承担巨额赔偿的案例,案号:(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503号。
该案件在法院认定医院存在病历造假情形下,不经鉴定,法院直接判决医院承担近百万的赔偿责任。
(一)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鉴定中,病历是关键证据。患者对病历资料及其他进行医疗鉴定所需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委托鉴定之前,组织双方当事人对病历材料进行质证。患者应当明确提出异议内容,并提供相应证据,医疗机构对患者一方提出的异议,负有答辩和解释的义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确有必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文件检验。经文件检验确认后,方可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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