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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替入学案件中触犯了哪些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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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替入学案件中触犯了哪些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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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全国高考前后,一桩桩高考冒名顶替上学的事件接连被曝光,被冒名顶替者任人摆布又难以逆转的人生命运,激发了所有人的同情和愤怒。

近期,山东相继公布了对包括陈春秀、苟晶等多起冒名上学事件的调查结果,多人被问责,但多数人是纪律处分。

在高考舞弊、冒名顶替让人求学求职的过程中,已形成完整生态链,其中涉及到学校、招生办、教育局、高校招生与学生管理部门、户籍管理部门等多个职能部门的参与和操作。

那这些共同参与“偷窃他人人生”的行为可能触犯哪些罪名呢?

一、国家公职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等渎职类犯罪。

多数情况下,冒名顶替者在各个关键环节上,都是要借助体制内的公权力才能造假过关。以陈艳萍冒名顶替陈春秀上学案为例,根据官方公布的调查结果,陈艳萍的父亲陈巨鹏在多个环节找到相关权力弄虚作假,在这个过程中,冯秀振作为冠县招生办主任、张峰作为冠县烟庄乡乡长等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涉嫌构成渎职类犯罪。

1. 滥用职权罪

刑法第397条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2.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刑法第418条规定,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该罪应予立案的情形包括“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

3. 受贿罪

刑法第385条规定,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

二、顶替者亲友及中介机构,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行贿罪等。

顶替者的家长为了使其子女能够读上大学,可能有用他人的姓名,修改或替换高中毕业生登记表、档案卡、准考证、户籍材料等材料的行为,在办理户口迁移证的环节,则可能有采取私刻派出所印章、伪造户口迁移证和学籍档案等行为。

此外,冒名顶替的全过程,无不闪动着行贿的影子,特别是黑心的中介人员。接受请托、帮助造假的各个环节上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而作为请托和具体操作的顶替者及亲友,则构成行贿罪。

1.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该罪名,在刑法第280条后增加1条作为第280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刑法第280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3.行贿罪

刑法第389条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三、顶替者本人,侵犯他人姓名权与受教育权,甚至要承担行政与刑事责任。

顶替者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完成大学学业,甚至还以该身份信息工作,显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关于民事责任。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和教育法第9条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10条规定,顶替者本人还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

2.关于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7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3.关于刑事责任。2015年11月起我国正式设立了“替考罪”,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4条之一规定: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高考冒名顶替事件曝光后,媒体又报道了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建议,即在《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中增加“妨碍高等教育考试录取公正罪”“冒名顶替入学罪”“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罪”或者“侵害公民受教育权罪”等罪名,专门惩罚顶替入学的行为。

 

四、追诉时效问题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究:(一)法定刑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尽管冒名顶替上学是令人无比痛恨也无法原谅的行为,但是,前述各种情形涉及到犯罪,法定刑最高也就是十年,而陈春秀案、苟晶案、王丽丽案距离犯罪之日,都超过了十年甚至十五年的追诉时效,因此无法通过刑事诉讼惩罚顶替者及相关人员。

【陈律师说法】

既然“被偷走的人生”已经实际上无法挽回,对于“冒名顶替上大学”行为,法律不应该处于缺席和失语的状态。高考是很多人改变命运的机会,司法机关应当对高考过程中涉及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净化社会风气,让法律为“高考”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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