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一名出租车司机,打开驾驶室左侧车门准备为乘客开另一车门时,竟然撞倒了旁边行驶的一辆电动车,电动车的驾驶人随后遭到一辆公交车的碾轧,并当场身亡。
这起令人唏嘘的交通事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今天上午,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出租车司机开门致人死亡”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出租车司机顾某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8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顾某兴驾驶出租车沿启东市汇龙镇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金鹰广场北侧路段,临时停车开启驾驶室左侧车门欲下车为乘客开车门时,该出租车的左侧车门与同向行驶至该路段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自行车骑乘人戴某丹倒地。
倒地后的戴某丹头部被同向行驶至该路段的公交车右后轮碾轧,戴某丹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顾某兴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肇事事实。
2015年10月16日,启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顾某兴承担主要责任,戴某丹承担次要责任,公交车驾驶员无责任。
戴某丹家属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向南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复核申请。
2015年11月2日,南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复核结论,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认定公正,调查程序合法,决定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事故发生后,顾某兴自愿向被害人一方补偿人民币3万元。2015年12月17日,启东市人民法院对被害人父母、女儿提起的民事诉讼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中国**启东支公司、**分公司向被害人一方赔偿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70余万元,判决中国**启东支公司给付在本案中无给付义务的**出租车公司先行垫付的5万元。
刑事诉讼期间,被告人顾某兴又补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6万元,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启东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临时停车开门时,对路面动态疏于观察,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未确保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顾某兴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并且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交通肇事罪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
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过失致人死亡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的前提。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过失致人死亡罪属结果犯,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怎么处罚 (一)行为人将人撞伤以后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应根据行为人不同的罪过形式予以定罪处罚。 1、对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只要有证据能充分证明行为人不知道逃逸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即不具备间接故意杀人主、客观条件的,均应按交通肇事定罪处罚。 2、交通肇事后被害人伤势极其严重,以至生命垂危即使行为人及时抢救也不能挽回
(一)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发生纯属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笔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风暴、洪水等造成,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当然,事故发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这里就更应该认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确实与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才可能以本罪论处,否则,就不应以该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行为人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1)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2)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保险公司赔偿标准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致人死亡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怎样的 1、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双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工作通常都由交管部门来认定,然后,根据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关于你的提问,我个人以为:一、“因逃逸致人死亡”什么意思(一)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理解1、这是修订刑法增加的内容。“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在实践中肇事人逃逸的目的大多是想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是怕受害方或者其他围观群众因激愤对其进行报复、殴打等。2、“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制。虽然有观点认为:应当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在实践中大多是这样。但有的肇事人并未在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
交通肇事罪赔偿标准1、损害赔偿人身损害是指交通事故中对受害人的人身造成的损害,需要就医治疗或休息而支付各种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各个类别的特性以及法律相关规定,单独计算。比如医疗费的计算标准,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
交通事故认定标准是什么交通事故认定标准:(一)行为责任原则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二)因果关系原则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三)路权原则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道路交通安全
一、车祸死亡责任认定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
一、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是什么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①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②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交通肇事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在寻衅滋事过程中造成他人轻伤二级的,量刑标准通常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案件的详细案情,比如取得了受害人谅解的,也有可能判处拘役或者管制,若嫌疑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且严重的破坏社会秩序,量刑的幅度是5~10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温馨提示】并不是每种情况都是客观一致的,一个同类型的答案能够解决我们遇到的85%法律风险。但真正的解决方案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复杂的情况下,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
一、醉驾的认定标准 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为醉酒的标准。但在审判中对于呼气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在抽取血样之前逃脱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标准;对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应当认定为醉酒。 二、醉驾致人死亡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人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二、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标准:1、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
乘客开门致人死亡责任的划分:司机和乘客对伤者承担同等责任,因为乘客实施了侵害行为,但是司机有义务提醒乘客在下车是时候观察后方路况。如果对责任无法确定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只要证明双方都要过错,则都需赔偿。
一、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的认定标准是什么1、过失致人死亡罪中的“情节较轻”的认定,需注意以下情况:一是看被告人过失程度的严重性。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言,虽然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的发生在主观罪过上都表现为过失,但行为人过失的程度是可能存在差别的。既存在严重疏忽大意与一般疏忽大意之分,也存在轻信把握的大小和冒险程度之分。被告人主观上的过失之大小也反映了犯罪情节的轻重。如果被告人不顾他人劝阻,一意孤行,或
致人死亡交通肇事逃逸案如何处理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果交通肇事造成人员死亡后逃逸的,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因逃逸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
乘客开门致人死亡责任划分依据如下:开车门一方的驾驶员有义务提醒车上乘客下车注意观察后方,而乘客有义务观察后方情况。所以基本上是驾驶员和乘客负同等责任,但开车门一方整体是全责,承保其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需要承担全责的赔偿责任。保险不足以赔偿的部分,由驾驶员和开门的乘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方全部赔偿后,可以找另一方追偿一半的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