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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据的认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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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据的认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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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2民终8857号案情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朝鲜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骏秋,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

二审判决:

一、撤销X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XX重审。

办案经验:委托人一审作为被告未出庭应诉,一审原告以伪造的证据取得优势判决,我作为二审上诉人的代理人,二审期间提出对证据的鉴定,后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可能有人会有疑问,如果有明显问题,一审法官怎么都看不出来,律师看出来一提怎么就好使了呢?其实这个问题由来已久,法官处在中立地位,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有经验的原告编起故事来肆无忌惮,关键性证据的外观又基本符合要求,在没有对抗的情况下,也没有可供对照的材料,自然可能采信原告的说法,也是受心证影响,可能忽略掉证据本身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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