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税务稽查的正确方式
1.了解稽查程序。税务稽查工作程序性较强,主要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建议纳税人适当了解稽查程序的主要事项。
如《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税务检查通知书》一般会送达企业,而对于出示税务检查证这一程序性事项并未严格要求有书面记载,较为严谨的做法是在送达回证等文书上要求纳税人书写“已出示税务检查证”字样,而部分检查人员只是将其落实在“出示”这个动作上。
因此,纳税人有必要对稽查程序做一些必要的了解,以最大限度保障自身权益。
2.加强相互沟通。应对税务稽查,沟通是“王道”。稽查程序中,不能否认检查方与被检查方存在着一定的“对立关系”,但没必要将这种关系过分夸大,“剑拔弩张”的状态对于检查方顺利开展检查、被检查方充分说明问题都无益处。
纳税人应利用每个检查过程中与稽查局接触的机会,就案件的检查情况进行沟通,对上一阶段已查明的问题反馈意见,对本阶段新发现问题进行解释说明,了解稽查局下一步检查计划,有的放矢的做好准备和配合工作。
3.及时提供材料。由于客观上存在的“对立关系”,很多案件中纳税人有一定的抵触情绪,甚至拒绝提交稽查局要求提供的账簿资料,这种做法对于纳税人往往会产生更为不利的后果。
首先,一旦税务稽查最终的检查结果需要纳税人补缴税款的,除特殊情况,多数会涉及加收滞纳金,标准为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
不配合甚至阻挠检查很可能致使检查时限进一步拉长,纳税人无形中承担了多缴纳滞纳金的不利后果。其次,根据《规程》的规定,“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拒绝或者阻止检查人员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与税收违法案件有关资料”均按照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的规定处理;
《征管法》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税务机关责令改正,且可以进行罚款处罚。
4.积极配合询问。一般认为,按照《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有接受税务机关询问和调查的法定义务。稽查程序中,询问笔录是重要证据之一,尤其是税务稽查程序与刑事侦查程序相比检查方法较为单一的情况下,对于言词证据的依赖程度更高。
从纳税人角度来看,积极配合稽查局询问,是解释清楚涉税问题的重要渠道,当面沟通效果远好于只提交纸质说明材料。对于接受询问人员,应以《询问通知书》所指定人员为准,当然稽查局在确定人员之前,可能会与纳税人取得联系,确定人员范围。
通常两类人员有必要接受稽查局的询问,即法定代表人和具体经办人。法定代表人接受询问,既可以在宏观上反映经营情况,也可以表明纳税人积极配合检查的态度;
与之相比,熟悉业务的人员可能更清楚具体业务的细枝末节,更有利于还原业务本来面貌。当然熟悉业务的人员可能不止一人,而是分散于整个经营流程,也可能包括法定代表人本人。
5.备份文书资料。虽然在案件结束后可能出现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中,一般由税务局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但并不意味着纳税人可以不注重文书资料的备份。
文书资料是反映整个案件事实的重要途径和载体,及时备份、留存有助于自身或第三方日后完整还原检查过程,并对检查结论的合法性、合理性作出判断。
此处所说的文书资料,主要包括稽查过程中向稽查局提交的资料、签署的意见、接收的文书等。纳税人向稽查局提供的资料,构成案件做出最终结论的证据;
所签署的意见,反映出纳税人对相关事项的认可程度;稽查局依照程序送达的执法文书,记载了检查过程中主要程序性事项。即使事后并没有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对于纳税人日常经营资料的归档,甚至包括内部责任的划分和衡量,都是一种很好的保障。
6.审慎对待签字。这里只是强调纳税人对于签字应持审慎的态度,并非毫无理由的拒签。签字往往代表纳税人对于某些事项所持的意见,或对于某一检查阶段检查结果的认可程度,同时也会对稽查局下一步的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而对于阶段性结果认可的反复会导致双方增加大量的额外工作。
案件检查过程中纳税人签署意见主要集中于《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规程》要求检查过程中应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号)中列明,《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主要用于记录从被查对象的账簿凭证资料中摘录的内容,《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主要用于记录案件的具体事实,二者都设有“被查对象(当事人)陈述意见”一栏并要求纳税人签章,纳税人可以在此表明不同意见或表示对于检查的认可。
7.求助专业机构。针对税务稽查,纳税人可以在检查过程中就考虑聘请专业机构提供服务。专业机构尽早参与,为纳税人提供专业而有针对性的服务,其效果往往好于检查结束后才请其协助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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