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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判刑并驱逐出境怎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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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判刑并驱逐出境怎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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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籍判刑并驱逐出境怎么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有期徒刑是主刑,驱逐出境则是专门犯罪的外国人所适用的附加刑,二者并行不悖,先执行有期徒刑,再驱逐出境。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根据这一条规定,外国在我国犯罪,只要不享有外交特权,一律以中国法律处理。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适用本法。我国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种。

  驱逐出境如何执行:

  1、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持有的准予在我国居留的证件,一律收缴。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执行机关必须查验其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替代护照的身份证件,以及过境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效签证。

  2、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的机票、车票、船票的费用由本人负担。本人负担不了的,也不属于按协议由我国单位提供旅费的,须由其本国使、领馆负责解决。

对使、领馆拒绝承担费用的或者在华无使、领馆的,由我国政府承担。

  3、负责具体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确定的期限立即执行。

  4、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其出境的口岸应事先确定,就近安排。执行机关应当事先与出境口岸公安机关和边防检查站联系,通报被强制出境的人员的情况,抵达口岸时间、交通工具班次、出境乘用的航班号、车次、时间,以及其他与协助执行有关的事项。

出境口岸公安机关和边防检查站应当协助安排有关出境事项。

  5、执行人员要监督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登上交通工具并离境后方可离开。从边境通道出境的,要监督其离开我国国境后方可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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