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由于资金周转困难,于2009年8月17日向王某某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0年8月16日。由于未在约定还款期限内偿还借款,王某某于2012年3月16日将张某起诉至法院。3月19日,法院向被告张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同年3月25日,原告来到法院,称自己已与被告协商,被告已同意还他钱,遂申请撤诉,当日法院作出了准许撤诉的裁定。2013年1月23日因为张某仍未还钱,王某某再次来到法院起诉。 [争议] 第一种观点是起诉后又撤诉的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从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因为起诉表明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事实,即使撤诉也仅是放弃公力的救济,其真实的请求意思并未因撤诉而自动消失。同时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因此,权利人起诉后又撤诉,表明当事人已经提起诉讼。因而,起诉后又撤诉的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第二种观点是起诉后又撤诉的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因为权利人起诉后又自动撤诉,表明了他放弃了对请求权的行使,即不行使权利,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是权利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行为。根据法理和民事诉讼法上“诉的撤回,视同未起诉”的诉讼规则,权利人起诉后又撤诉的不能发生起诉的法律后果,可视为权利人没有起诉。因此,起诉后又撤诉的,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当事人提起诉讼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即“提起诉讼”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三种法定情形之一。法律对提起诉讼没有作任何限制性规定,没有附加任何条件和诉讼阶段上的要求;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只有提起诉讼后没有撤回起诉或被按撤诉处理才算是“提起诉讼”。因此,对当事人提起诉讼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理解,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和限制。当事人提起诉讼后又撤诉,不能因之后的撤诉而否定之前的起诉。当事人的撤诉行为也不可能溯及已经形成客观事实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提起诉讼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时间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从该条内容可以看出,权利人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的,由于其请求保护权利的对象为法院,故只要其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或者口头起诉,就应认定其向法院提出了权利主张,诉讼时效中断,当事人对自己所欲主张的权利即拥有了新的诉讼时效期间。而此后无论法院是否已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文书,还是当事人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都不影响已经产生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司法解释规定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而非“法院依法受理之日中断”,更符合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立法目的,也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可见只要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论之后是否发生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都不影响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
三、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诚实信用原则是私法领域的基本原则,债务人理应依法、依约履行债务。在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债务,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或者因客观障碍无法主张权利的情形下,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制度,以阻却诉讼期间的继续计算,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同时,诉讼时效制度也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限制,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禁止权利滥用,以维护社会交易秩序,进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但实质并非否定权利的合法存在和行使。随意否定权利本身,违反依约履行义务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在不违背基本法理的基础上,如果存在既可以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也可以做有利于义务人的理解的情形,应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不能偏于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对权利人进行限制,而纵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甚至是恶意逃债的不诚信行为;更不能滥用诉讼时效制度,使诉讼时效制度成为义务人逃避债务的工具。 本案中,王某某在诉讼时效期间向法院起诉,证明其主观上没有放弃权利的意思,客观上采取了“起诉”这一积极措施,同时已向被告张某送达了诉状副本,视为王某某已通过法院向张某提出了要求,符合向“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情形。因此,可以认为王某某起诉后撤诉应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撤诉后是否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在学理上与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肯定的,即撤诉后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从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因为起诉表明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事实,即使撤诉也仅是放弃公力的救济,其真实的请求意思并未因撤诉而自动消失。同时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因此,权利人起诉后又撤诉,表明当事人已经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再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保证诉讼时效从撤诉裁定送达之日起重新计算。 但是保证期间内撤诉的效力有所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起诉后,又撤回起诉,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再行起诉,保证人不再
1、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后又撤诉的,仲裁裁决是有效的。2、因为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的,视为没有起诉。既然没有起诉,仲裁裁决当然有效,只不过其生效的时间应当自人民法院作出的准予撤诉的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3、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常会存在双方私下达成了某种和解或者原告因个人原因需要撤诉的情形,但是事后可能和解未能达成或者原告需要再次起诉,那么原告在撤诉之后还能够起诉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撤诉具有以下法律后果:(1)原告起诉后在民事诉状送达被告前撤诉的视为没有提起诉讼,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2)原告享有再次起诉权。即原告撤诉后,在诉讼时效内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
随时可以重新起诉 民事案件,撤诉后可以 再次起诉的按第一次起诉的流程再走一次就成了,起诉之前,最好梳理好自己 的证据
一、立案后又撤诉诉讼时效如何界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立案后,原告申请撤诉的,诉讼时效会中断,重新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
1、你好,实务中对于变更、追加起诉,检察院需要撤回原起诉书,重新起诉,法院审理期限只能从检察院再次起诉开始计算审理期限。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百二十三条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 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
法律分析:领取失业金期间重新就业,新单位可直接办理续保手续,失业金会自动停发,若灵活就业窗口有参加职工养老保险,需先办停保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
员工在起诉后有下列撤诉的方式:1、申请撤诉,在宣判前,原告可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则由人民法院裁定。2、视为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法院则可以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起诉离婚可以撤诉,但要符合一定的条件:1、申请撤诉的人是提起诉讼当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2、申请撤诉是出于自愿而非受人强迫;3、申请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撤诉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4、申请撤诉必须在宣判以前提出。
换新单位后失业保险的计算问题:换新单位前,在原单位已经交了失业保险金,原工作和新工作之间的空白期已经办理了领取失业金手续,领过失业金,那么领失业金之前,所交的失业保险就不会累计计算了,而是要从新单位开始交失业保险开始计算。换新单位前,在原单位已经交了失业保险金,在换工作期间,从未领过失业保险金时,这种情况下,以前单位交的失业保险要和新单位的失业保险累计计算的。只要你从未领过失业金,以前工作过的所有
一、被国企开除后又就业工龄如何计算根据劳动部办公厅的规定,工龄计算按下列情况分析:1.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开除前的工龄不作为连续工龄计算;2.受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3.受辞退处理的职工:被辞退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4.自动离职的职工:其离职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一、房屋被法院查封后又出租杭XX为经营需要向某银行货款30万元,并将自有房屋一套作为货款抵钾。由于其到期未清偿银行贷款,经某银行申请,人民法院查封了杭XX用于货款抵钾担保的房屋,并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查封登记手续,通知该机关不予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此后,杭XX将该房屋出租给巴XX,租赁合同约定:巴XX承租杭XX的三居室楼房一套,租期自2009年6月至2011年6月;租金每月1500元,按半年一
法院终结执行后,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的限制。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5号)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已经下达终结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需重新提起诉讼,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的限制。
1、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驳回起诉后如果相同的当事人以同样的诉讼请求、诉讼标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再提起诉讼的,就是属于重复诉讼。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
你好,可以再起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当事人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不超过20年。可以随时主张,但在主张后就开始计算3年的时效,3年内催了,又再3年,一直到20年以后就失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
一、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条应当如何计算诉讼时效1、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条的诉讼时效应当在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为三年,但是权利损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也不再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延长。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
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如果没有特殊规定,当成年后想提起民事诉讼时,由于距离性侵事件发生已经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侵害人可以此提出抗辩,受害人的诉求将无法得到法院支持。考虑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民法典明确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因此,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赔偿性侵造成损害的诉讼时效,是从年满十
行政诉讼法上的起诉期限不同于民法上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权利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权利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