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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日计算的违约金如何计算诉讼时效以及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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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日计算的违约金如何计算诉讼时效以及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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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债权人起诉之日倒计三年(此处假设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之日起算,计至债务人实际清偿之日,此期间以前的违约金视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予以支持;此期间以内的违约金视为未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首先,自债权人起诉之日倒计三年(此处假设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之日,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此期间的违约金金额已经确定,债权性质与普通债权无异,债权人怠于主张这部分债权的,则债务人以这部分违约金已超出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应予支持,此种观点对债务人是相对公平的,既符合诉讼时效制度设计的初衷,亦不存在逻辑漏洞。

其次,自债权人起诉之日倒计三年之日,至债务人实际清偿之日,债权人可以主张债务人支付此期间的违约金。因此期间的违约金在债权人起诉之日倒计三年之日以前尚未产生并确定,故不应提前计算诉讼时效,债务人对此期间的违约金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这是符合逻辑的,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亦不鼓励不诚信的交易行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是法律应当追求的价值,亦是法律的应有之意。

第三种观点既不保护债权人怠于行使的权利,亦不鼓励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兼顾了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设计理念,将法律原则灵活运用于司法实践,达到了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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