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按照本细则所附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执行。
县级行政区域的适用税额,按照条例、本细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条例第七条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八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
(一)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洞库、仓库;
(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七)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第九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第十一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第十二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三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四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
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五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
第十六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第十七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第十八条条例第十条规定减税的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九条条例第十条所称农村烈士家属,包括农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第二十条条例第十条所称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其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补缴税款。
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三条所称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
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第二十五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第二十六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七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
第二十九条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第三十一条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耕地占用税具体实施办法报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
耕地占用税属行为税范畴。耕地占用税是我国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收。
在上文小编带来的细则中我们可以发现如果是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话则可以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但如果是学校内经营性的场所或者是教职工住房占用的耕地则要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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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于2011年7月1日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共计三十一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各级财政、民政、卫生、公安、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实施细则是什么一、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下列用人单位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一)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或持《残疾人证》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二)在公益性岗位上安置持《再就业优惠证》或持《残疾人证》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社区;(三)
一、我国的定额税指的是什么1、定额税,也称“定额税率”,是指对单位课税对象按固定税额征收的税。定额税计算简便,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一般对那些价格稳定,质量和规格标准较统一的产品课征。如中国现行消费税中对汽油、柴油,直接规定每升消费税税额。土地使用税按使用土地面积,规定每平方米税额。车船使用税对车辆从量规定幅度税额、对船舶按净吨位或载重吨位统一规定分类分级的固定税额。又如中国的资源税对各税目(如原
正确的名称应该是《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面是具体内容。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确定。
你好,公安法医鉴定实施细则要求:(一)程序公开 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四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治疗,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
定额税,也称“定额税率”,是指对单位课税对象按固定税额征收的税。定额税计算简便,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一般对那些价格稳定,质量和规格标准较统一的产品课征。
【回答】耕地占用税,是指对占用耕地建房屋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占用耕地的面积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一种税。目前各地根据不同情况,针对缴纳耕地占用税主要采取预缴税款、联合办公、同级批地同级征收和银行扣款四种办法。耕地占用税实行从量计征的地区差别定额税制,以规定单位面积的税额作为征收标准。考虑到我国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人均占用耕地数量的差别较大,《暂行条例》按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将税额标准
答: 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是指由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耕地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
1、什么是耕地占用税?其纳税人有何规定?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按下列情形依次确定: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由于各地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的不同,耕地占用税额缴纳分了四个等级:(一)人均耕地≤1亩,每平方米10-15元(二)1亩≤人均耕地≤2亩,每平方米8-40元;(三)2亩≤人均耕地≤3亩,每平方米6-30元;(四)人均耕地≥3亩,每平方米5-25元。各地耕地占用税如何征收,我们从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平均税额表中我们看到,上海平均税额居于首位,为45元/平方米。最低的是内蒙古、甘肃、青海、宁夏、
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后正式确立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
一、税金计算 耕地占用税税金的计算,应根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和规定的税率,结合现行有关耕地占用税的减免优惠政策确定。其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金=实际占用耕地面积×适用税率 在计算过程中,上述公式中的耕地面积应以平方米为单位。如果审批用地通知书是以市亩为计量单位的,在计税时,则应将市亩换算成统一的计量单位,即平方米,然后再乘以适用的税率。市亩和平方米的换算关系为: 1市亩=666.67平
1.以县为单位(以下同),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含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2元至10元;2.人均耕地在1亩至2亩(含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6元至8元;3.人均耕地在2亩至3亩(含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3元至6.5元;4.人均耕地在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元到5元。获准后征用或者占用耕地的公民,应当持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财政机关申报纳税。土地管理部门凭纳税收据或者征用批准文
专业分析:1、农村居民建房的耕地占用税由所属乡镇财政部门负责征收。2、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法律依据:《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1)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2)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176号)规定,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2、经批准占用耕地或者其他农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用地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之日起30日内缴纳农
转让方是需要交纳的各种税费的:第一、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第二、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多,具体如下:1、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2、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国工程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是:(一)提出用地申请;(二)进行项目立项;(三)消防报建、防雷报建、规划报建;(四)提出验收申请;(五)办理产权证。
你好,一般情况,个人所得税是单位统一缴纳的,也就是单位统一从员工工资里扣除个人所得是,到税务部门统一缴纳的。但有时候税务系统出问题亦或是单位财务出了差错,个人所得税就需要员工本人去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