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停车收费可以由物业来收,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来收,单独业主不具有收费权力。物业收取停车费用,应当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一般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代为收取停车费,物业同时可获取相关服务、维护费用。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建议:向政府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现在的描述比较难给出详细意见,可以详细说明一下你的问题吗?——我们会尽最大努力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小区收停车费合法。物业在征得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可以收取小区停车费,实际上,物业收取的停车费用是管理费、服务费的延伸,是履行合同的行为,收取的费用为全体业主共享。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
你好,需要承担过错责任,也就是说要分析被淹的原因,如果与您的安装行为有关系的话,是需要您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你好!你公司有相关规章制度吗
失业人员选择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本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属区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外地户籍的失业人员选择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可到市内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如果是地面停车位的,业主委员会是有这个权利的。
您好,根据合同约定来执行
对于此情况可以协商处理
房屋买卖合同一定要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逐条逐项填写,千万不能马虎。
你好,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诉讼解决
你好,具体要看具体的事实和证据,由工商部门、食品监督部门处理。
通常出现扶养赡养纠纷的情况下,我们主要维权方式有主动与扶养人/赡养人沟通协商扶养/赡养方案,或请当地居委会或村委会介入调解,协商和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更多复杂的扶养赡养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是合理的,因为单位合并跟合同是需要继续履行的。然后你不愿意的话,是可以解除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1、现行《食品安全法》对销售过期食品的规定是: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
可以。农村户籍的退伍军人,参加养老保险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基本养老金。假如只需要缴纳15年可以领取养老金,这时从军5年,那么只需要缴纳(15-5=10),只需缴纳10年即可。兵龄不仅可以认定为缴费年限,而且国家还给予广大退役人员一些财政上的补助,以帮助其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具体是这么规定的:原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
这里涉及到一个标准的问题,100一天的护理费原则上是合理的。其实护理费都不是重点,重点是能否评级、能评多少级的问题,主张残疾赔偿金。建议最好委托律师代理。
有的可能性大,还有具体看病历判断。有没有造成不良后果?
每个地区的相关规定不一样以及企业的规定不一样,需要找当地的人社局了解相关的具体情况。根据《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补发工资问题的复函》(内人工字第222号)文件精神“工作人员和军队转业干部由于所在单位工作疏忽而被弄错工资级别、计算错待遇而少发的工资,经过纠正以后,一般的可以补发纠正当年少发的工资”,您可以向单位提出申请重新核查您的工资级别档次是否确实有误,核查后如确需要纠正调整的,由单位办理工资业务人员
1、工作月休四天,如果一个月上班不满26天就只按实际上班天数算工资。例如我上了21天的班,就只发19天的工资,用人单位这样的做法是违反《劳动法》的,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