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公文由文书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和归档。
第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工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第二章 公文主要种类第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指令
发布重要行政法规和规章,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任免、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等,用“命令(令)”。
发布指示性和规定性相结合的措施或要求,用“指令”。
二、决定、决议
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
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三、指示
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
四、布告、公告、通告
公布应当普遍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布告”。
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用“公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
五、通知
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用“通知”。
六、通报
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用“通报”。
七、报告、请示
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用“报告”。
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
八、批复
答复请示事项,用“批复”。
九、函
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用“函”。
十、会议纪要
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要求与会单位共同遵守、执行的,用“会议纪要”。第三章 公文格式第八条 公文一般由标题、发文字号、签发人、秘密等级、紧急程度、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发文时间、抄送机关、附注等部分组成。
一、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和公文种类;除批转法规性文件外,一般不加书名号。
二、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号、顺序号。几个机关联合发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三、公文一律加盖印章。上报国务院的公文,应注明签发人。
四、秘密公文应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
五、紧急公文应分别标明“特急”、“急”。
六、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用抄报形式。
七、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注明附件名称和顺序。
八、发文机关应写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几个机关联合发文,应将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九、会议通过的文件,应在标题之下、正文之前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十、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第九条 公文纸一般用十六开型(长二百六十毫米、宽一百八十五毫米),左侧装订。“布告”、“公告”、“通告”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第十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应根据各自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第十一条 政府各部门在自己的权限内,可以互相行文,可以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业务部门互相行文;也可以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和有关规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直接行文。
第十二条 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抄报直接上级机关。
第十三条 凡部门之间未对有关问题协商一致时,一律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第十四条 政府各部门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五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得越级请示。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抄报越过的机关。
第十六条 请示的公文,一般应一文一事。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要直接送领导者个人,也不要同时抄送同级和下级机关。
第十七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上报公文,应根据内容写明主报机关和抄报机关,由主报机关负责答复请示的问题。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时,应同时抄送另一上级机关。
第十八条 经过批准在报刊发表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应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如不另行文,应在报刊发表时注明。
第五章 公文办理第十九条 公文办理一般包括登记、分办、批办、承办、催办、拟稿、审核、签发、缮印、用印、传递、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二十条 凡需办理的公文,文书部门应根据内容和性质,送领导人批示或交有关业务部门办理。紧急公文,文书部门应提出办理时限。
第二十一条 凡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的问题,主办机关应主动与有关部门或地区协商、会签。上报的公文,如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要如实反映。
第二十二条 已送领导人批示或交有关业务部门办理的公文,文书部门要负责检查催办,防止漏办和延误。
第二十三条 草拟公文应注意:
一、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应加以说明。
二、情况要确实,观点要明确,条理要清楚,层次要分明,文字要精炼,书写要工整,标点要准确,篇幅要力求简短。
三、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时间应写具体的年月日。
四、公文中的数字,除发文字号、统计表、计划表、序号、百分比、专用术语和其他必须用阿拉伯数码者外,一般用汉字书写。
在同一公文中,数字的使用应前后一致。
五、引用公文应注明发文时间、机关、标题和文号。
六、用词要准确、规范。在使用简称时,应先用全称,并加以说明。不写不规范的字。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发出的公文,由机关领导人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由正职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
有的公文,可由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根据授权签发。
第二十五条 各级领导人审批公文要认真负责,文件主批人要签署自己的意见、姓名和时间。
第二十六条 草拟和签批公文,应使用钢笔或毛笔。
第二十七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在将公文送领导人签发之前,应认真做好审核工作。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公文内容、文字表述、文种使用、格式等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上报的公文,如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级机关的文书部门可退回呈报单位。
第二十九条 上级机关的发文,除绝密或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下一级机关的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转发。
翻印时,要注明翻印的机关和时间。
第三十条 传递秘密公文时,必须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文件安全。第六章 公文立卷、销毁第三十一条 公文办完后,应根据文书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
第三十二条 公文立卷应根据其特征、相互联系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保证齐全、完整,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查找和利用。
第三十三条 立好的案卷,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存档的公文。
第三十四条 没有存档价值和存查必要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人批准,可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要进行登记,有专人监督,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外事、军事、司法、行政法规等方面的公文处理办法,由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并报国务院办公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备注:
最近更新:2021.10.06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4-02-28 颁布日期:1994-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字号: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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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贪污贿赂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限期内主动交代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9-08-19 颁布日期:1989-08-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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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挪用的公共财物,一律追缴;贿赂财物及其他违法所得,一律没收。追缴的财物退回原单位;依法不应退回原单位的,上缴国库。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法律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五,贪污、挪用的公共财物,一律追缴;贿赂财物及其他违法所得,一律没收。追缴的财物退回原单位;依法不应退回原单位的,上缴国库。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又叫国家管理机关,在法律上和实践中通称为政府。指统治者运用国家权力,通过强制和非强制手段对国家经济、政治、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国防等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体制、职权由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其中,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中央政府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核心。我国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务院,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分为省(自治区、
一是认真落实中央精神,加大从基层和生产一线考录公务员的力度,招考政策进一步向基层和艰苦边远职位倾斜。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要求,中央机关及其省级直属机构录用计划中,用于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的计划数必须不低于计划总数的50%。其中,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省级直属机构录用计划中这个比例不低于60%。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加强对行政机关公文中涉及字母词审核把关的通知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执行日期:2010-04-07 颁布日期:2010-04-07 文号:国办秘函[2010]14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3-01-01 颁布日期:2012-10-18 文号:银发[2012]249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谢谢A的回答。请问,如果因企业解散,获得一定协解补偿后,档案再调至事业单位。从法律法规上讲,与未拿协解费直接到事业单位去的在工龄认定上有区别吗?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
国家行政机关收费是指政府机关向特定对象实施特定管理、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费用,是特殊的价格形式。《价格法》对此进行了原则性规范,提出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鉴于有其特殊性,内容比较复杂,需要清理、规范,因此,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在国务院出台管理办法之前,现行行政性收费管理办法不变。凡有行政性收费的,政府机关以及政府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守现
由法院对行政争议作出最终裁决,既表明国家对保护公民的诉权及合法权益的强烈意愿,又表明国家把法院作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一种外部制约力量。它有利于强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观念,督促处理行政争议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办案,尽管这种监督和督促力量在许多情况下是潜在的,但它确实对于在制度上保障行政争议在法院外得以公正地解决发挥着重要作用,使行政机关裁决行政争议的制度得以健康的运行。
1.行政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乱摊派,乱收费,是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可以向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纪检、物价部门投诉的。2.如果当事人选择起诉,依法是可以的,但费时,费力,且相对效果不一定好。3.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