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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土地权属争议必经行政机关先行处理
土地侵权一般同时存在着有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当事人诉请土地侵权赔偿,首先应考虑土地权属是前提条件,查明土地权属,才能认定是否存在侵权主体和侵权行为。
基本案情
原、被告双方系邻居,系亲兄弟关系。原告重建房屋后,又要修建道路,在修建道路过程中,双方就地界发生纠纷,被告以占用其土地为由阻挡原告修建道路,随发生打架纠纷,经派出所出警处理,村委会对地界纠纷调解未果,原告以排除妨害为由诉于法院。
通过调查核实,争议地块是原双方分家所留,原告也不能提供争议地块的合法土地权属证明,原、被告确实存在土地使用权争议。
法院裁判
法院裁判认为,双方争议的是土地使用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因此,原告起诉不符合条件,予以驳回。
案件解析
原告诉被告排除妨害侵权,是否构成侵权,必须以土地使用权争议得到确认为前提,原告强占被告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非法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予以保护,排除妨害及损失主张不成立。
原、被告之间的争议根源是土地使用权争议,只有土地使用权确认的情况下,才能确认被侵权主体及侵权行为是否存在,也才能得知原告是否具备合法正当权益。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纠纷必须经行政机关先行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管辖的案件法范围。原、被告双方土地使用权争议确实存在,在村委会协商未果的情形下,原告应当向人民政府申请对土地权属纠纷予以解决,争议纠纷发生的根本是土地权属问题,是原告先实施了侵害被告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现在原告反而以侵权之诉提起诉讼,而忽略其自身对他人权益的侵害。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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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处理方式有:可以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处理,确立了判决履行的方式,即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故对于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处理方式应有六类,即裁定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履行、确认违法、责令采取补救措施、责令赔偿。裁定驳回起诉属于对程序性事项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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