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管理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 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 二。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
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
第八条重新审核。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
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
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
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
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8-05-17 颁布日期:2018-05-17 文号:建办质[2018]31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止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犯罪活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和涉爆从业人员的背景审查工作,凡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身体健康、无残疾缺陷的一律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二、民爆物品从业单位必须建设民用爆炸物品专用储存仓库,设置
2;8;3、6m以上的边坡施工;4,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二)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1、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已经行政许可、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截流施工、爬模。(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在实施过程中、槽的土方开挖;5。专家论证审查(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
危险性较大工程平安监理细那么一、 土方开挖及基坑支护工程平安监理细那么1、土方开挖及基坑支护平安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土方开挖施工方案审核开挖深度5m的基坑、须经专家组证施工应根据专家证以及已有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周围环境资料以及根据支护构造设计、降排水的要求确定开挖方案;方案内容应符合有关规程及强迫性施工平安篇有关条文的要求。土方开挖方案中的平安技术措施审核主要有如下方面:降排水及防止基坑漏水、渗水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承包方组织、邀请专家,召开专家论证会,应到相关专业专家组库随机抽取,一般情况下应不少于5人;应当参加专家论证的人员有:1、专家组成员;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3、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4、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5、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6、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等。
目录危险性较大工程平安监理细那么4土方开挖及基坑支护工程平安监理细那么41土方开挖及基坑支护平安专项施工方案审核4土方开挖施工方案审核4基坑支护施工方案审核42土方开挖及基坑支护现场平安检查内容53土方开挖及基坑支护变形监控检查内容5模板及其支撑工程平安监理细那么91模板及其支撑工程平安专项施工方案审核9方案设计应包括的内容9方案设计的有关规定92模板及其支撑工程搭、拆平安检查内容10起重吊装工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方法》是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而制定。其中明确规定,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
1、 成立工程建设安全领导小组,设立专职机构进行安全管理,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承包单位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公司和分管安全的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各部、科、室、工区、队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管理员为第三责任人,从事详细工作的作业者为直接责任人。2、 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需管安全”的原则,制订安全措施,健全
g)卸料平台;d)门型脚手架。(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g)6米以上边坡施工: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爬模、槽的土方开挖。(3)模板工程;e)特种设备施工。6)拆除,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d)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f)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新工艺;h)大江;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机械拆除或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4-12-01 颁布日期:2004-12-01 文号:建质[2004]213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目标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的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必须建立起一支高素质和稳定的安全技术干部队伍,确保施工安全的顺利进行。 1、控制目标 (1)死亡、重伤、人为机械事故为零; (2)年轻伤亡率低于8‰; (3)无食物中毒; (4)创文明安全工地各项达标90%以上。 2、计划目标 (1)X月X日—X月X日开展三级入场教育。 (2)X
为加强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规范房屋拆除施工行为,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原则 房屋拆除工程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护到位、有序跟进、高低错开、前后分开、废用隔离、确保安全”的原则。 二、房屋拆除工程安全责任主体 房屋拆除单位为拆除工程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辖区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保障建设过程中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制度 开工前施工单位负责办理安全
医疗安全隐患整改自查报告我院根据市卫生局下发关于医疗安全隐患整改活动的要求,认真组织广大职工学习活动精神,根据要求对医院各个方面的工作进行了专项整改活动。现将我院整改时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汇报如下:1、存在的问题:(一.医疗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1.门诊科室存在的问题根据门急、诊科室的管理要求,我院门急诊科没有单独设立,没有固定的业务技能强的门、急诊工作人员。门急诊医生持证上岗率不高,存在无证行医、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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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建设工程是指:房屋改建、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设施安装、拆除; 建筑装修及房屋拆除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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