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主从犯区分问题,无论是自然人共同非法集资犯罪,还是单位共同非法集资犯罪,抑或自然人与单位共同非法集资犯罪,本文主张以犯罪事实支配理论作为把握主犯与从犯界限的标准。
在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原则上都应区分主从犯。
其中,在未认定为单位犯罪,以自然人共同犯罪论处的非法集资犯罪中,主犯是对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起支配、主导作用的人员,包括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
从犯是一般处于被支配地位,接受他人指派、管理而实施非法募集资金行为的人员。
具体来说,对于非法集资的发起人、召集人、涉案公司主要股东、核心管理层人员,如公司实际控制人、总经理等人员,一律认定为主犯;
对于高层管理人员,如直接面向不特定公众进行集资的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等,一般也应认定为主犯;
对于不参与公司决策、没有支配权的公司骨干人员,如涉案公司行政、后勤、人事等部门的经理等人员,一般应认定为从犯;
对于销售部门的业务员等人员,对其实际参与销售的金额负责,一般可认定为从犯,但对该部分犯罪主体的量刑不宜太轻,除非能全部退缴违法所得,否则一般不宜仅因认定为从犯而减轻处罚或者宣告缓刑。
对于上级单位、下属单位共同非法集资的刑事案件,如果上级单位与下属单位均未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的,“一般以上级单位与下属单位中承担组织、领导、管理、协调职责的主管人员和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员作为主犯,以其他积极参加非法集资犯罪的人员作为从犯,按照自然人共同犯罪处理”。
若上级单位与下属单位均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的,则应参照自然人共同犯罪主从犯区分原理,即按照各自在单位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地位主次加以区分。
实践中,上级单位层级高,居于领导地位,一般直接决定下属单位的设立及相关非法集资业务的开展,下属单位负责人通常也是由上级单位任命或者委派,上级单位在非法集资犯罪中起主导性、支配性作用,定为主犯无多大疑义。
现在的问题是,下属单位是否直接定为从犯? 本文认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该下属单位系核心分公司(子公司),所参与的非法集资部分在整个集团非法集资犯罪中占主体或者处于明显的支配性地位,且通过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所获得的全部或者大部分违法所得归其所有的,对该下属单位也应一并定为主犯。
在其他情况下,如果上级单位定为主犯,则对下属单位可定为从犯。
此外,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探讨,就是单位核心领导人员强势主导、控制涉案单位事务情况下的主从犯认定问题。
譬如,涉案单位缺乏健全的法人治理机制,其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强势控制和主导涉案公司事务,以母公司或者集团总部控制的公司集群组织形式实施非法集资犯罪,非法集资犯罪过程中的组织体系、人员任用、财务管理、行为方式等均体现出单位行为的特征,但涉案公司内部的实际决策过程、权力划分、资金走向等反映出核心领导人员对整体集资犯罪行为的绝对控制。
在这种情况下,应注意以母公司或者涉案公司整体作为评价视角,自上而下地梳理、确认犯罪主体的组织行为结构,符合单位犯罪特征的,认定为单位犯罪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核心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不区分主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不构成单位犯罪的,对核心领导人员认定为自然人共同犯罪主犯,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按照前文所述的犯罪支配理论,综合分析他们在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作用,分别确定为自然人共同犯罪的主犯与从犯。
非法集资罪中的主犯和从犯的区别非法集资罪中主犯和从犯的区别是要是犯罪分子在非法集资案件的作用,主犯起到主要的作用,而从犯起到的是次要、辅助的作用。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非法集资的行为人退赔后,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
非法集资和诈骗的区别是什么非法集资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的对象不同。集资诈骗罪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用以集资获利的资金,包括金钱与财物;但诈骗罪的对象则是特定的,即行为人是针对某一特定的人或单位去实施诈骗行为并获取其钱财。2、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直接使被骗人交付财物的行为,被骗人交付财物既可以是为了投资营利,亦可以是为了购买某物。集资诈骗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涉及到三个罪名,即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由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发案较少,这里我们重点简要介绍一下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主要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此种犯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有
非法集资利息没收的标准是什么 非法集资所产生的利息应当全部没收。 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
非法集资和诈骗罪的区别是怎样的既是被包含与包含的关系,也是特殊与普通的关系。因此在判案定罪的时候,一定要搞清楚非法集资和诈骗罪的区别,在两者共同点和差异性之间做出合理处置,让人明白法律的公正严明,也让一些爱钻法律空子的人不会以身试法。两者的具体内容区分,具体如下所述:非法集资与诈骗罪主要差异体现在客体、对象、客观方面、诈骗数额、主体五个方面,具体如下:1、 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
非法集资跟传销的区别是什么两者的区别,如下所述: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非法集资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而传销的本质是“庞氏骗局”,即以后来者的钱发前面人的收益。传销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
一、非法集资和p2p的区别在哪里1、出借人群不同:P2P借贷是具有小额资金需求的个人,一般情况下为了减小风险,会对资金进行双向打散,即一个借款人的借款会来自多个不同的投资人或者一个投资人的资金会借给多个借款人。但不管什么情况下,每一笔借款都是独立存在的。而非法集资的集资对象却是指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而不是少数特定的人。2、借款用途不同:p2p吸收资金的目的是用于生产、生活等,一般来讲借款方具有还款意
可以。1、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2、《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下面我将针对“职务侵占罪主从犯的认定”这个问题,做简单分析如下。职务侵占罪规定在《刑法》第271条中,指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主犯指的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指的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区分主从犯的关键在于认定共同犯罪行为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因此,在职务侵占
你好,关于非法集资与借款的区别如下,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借款指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借入的资金,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信托贷款等。借款也可以指某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借入的资金,包括信用
1、非法集资在8000万,无论对于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都是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期限,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建议委托律师处理,如需要协助,可以马上拨打我们头像下面的联系方式详细说明案件情况,让我们直接为您解答,以便尽快为您制定更详细更合理更高效的方案。
您好!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
走私犯罪一般团伙作案居多,整个走私链条涵盖货主、通关公司、具体运输人员等,单人单案的案件极少。司法实践中,走私共犯人因地位作用不同,参与走私程度各异,对共犯人的主从犯认定问题,一直是法院裁判案件的一个重点,也是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相当多走私案件辩护重点在于“主犯还是从犯”而非“罪与非罪”。因为共犯人一旦被认定为从犯,刑期将直接降档。下面从行为主体的角度,简单梳理在走私犯罪案件中法院主从犯裁判观点。
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
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它们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因该四类犯罪的犯罪构成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都是相同的,仅存在犯罪客体及客观方面不同的区分。故可依据量刑有利于嫌疑人的原则,从该四类犯罪的犯罪构成上进行此罪与彼罪的辩护区分。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
公安定的是集资诈骗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是从犯,可以争取缓刑的。
1、A、B、C、D四人每人借给甲1000万元,月息约定2%,甲构成非法集资吗?如果更多人借给甲钱呢? 解答:虽然甲从A、B、C、D手中借钱,数额巨大,但毕竟是民间借贷的一种表现形式,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规定民间借贷只能是小额借贷而不能是高额的借贷。何况非法集资是以编造虚假项目、需以高额回报、以不特定公众为投资主体的集资行为,组织、实施者才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犯罪,一般单一主体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不构成此
国家法定金融机构对于申请融资的这部分公司的要求比较严格,而且在办理起来,程序、材料等方面的审核可能周期会长一些。所以有些民间的金融机构主要也是经营企业融资的这种业务的,民间融资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就是很容易被一些非法集资的犯罪嫌疑人所利用。而且有很多人根本就区分不清楚在我国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是什么? 在我国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定义 民间融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