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来,电信诈骗泛滥成灾,尤其是疫情期间的“居家隔离”,让更多的人依赖网络生活和娱乐,也给了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犯罪分子更多可乘之机。
随着国家对电信诈骗不断加大打击力度,涉及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逐步落网,与此相关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为“帮信罪”)也成了近期的一个热门罪名。
笔者就近期办理的几起帮信罪的情况,谈一下关于该罪的认定和普遍误区。
一、什么是帮信罪
帮信罪规定在《刑法》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章节中,侵犯的客体为公共秩序。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通俗来讲,帮信罪就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帮助犯,但他们大多未参与电信诈骗等上游犯罪主要行为的实施,而若要将上游犯罪全部侦办完毕再来追究其责任,通常办案周期长、案件体量大,准确定罪量刑也是难点,国家为了更精准、有效的打击、惩处各种网络犯罪帮助行为而专门增设了该罪名。
二、什么行为构成帮信罪
构成该罪的行为,是指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在目前定案处理的帮信案件中,最常见的就是提供支付结算和拨打诈骗电话的通讯技术、设备或联系途径等行为,主要为如下几类涉案行为:
1、为网络犯罪所得洗白“跑分”
所谓“跑分”,是利用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帮助不法分子转移资金,从中赚取佣金。比如上游获得犯罪赃款100万元,但直接入账太扎眼,容易被查处,就通过专人“跑分”将赃款分散到多个银行卡等结算账户将钱洗白,再归集到犯罪分子控制的账户中。
正是因为“跑分”的操作,电信诈骗类的赃款很难追回,大量涉诈资金流向境外,大大增加了办案机关的追查难度。
而“跑分”过程中,“水房”(负责洗钱的人),“卡农”(收购银行卡的人)和提供银行卡等支付、结算账户的人都可能构成帮信罪。
笔者办的一起帮信罪案的行为人王某,就是应“发小”要求提供了自己的银行卡给其用于网上赌博结算使用,虽然没管过账户也没要过佣金,也最终以帮信罪被追究责任。
因此,任何人都切勿因为眼前小利或人情而出售、出借个人银行账户,一旦被他人用于网络犯罪,不仅自己会成为“帮凶”,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也可能导致其他人的血汗钱付诸东流,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2、提供网络犯罪所需的技术支持
类似GOIP、多卡宝、络漫宝等设备是电诈的普遍工具,能同时插上几十张 SIM 卡并支持批量呼叫、发送信息,犯罪团伙通过它一天能拨出高达数千次的诈骗电话或短信,而源源不断的电诈案件的发生就来自于这些设备的高效广撒网。
出售、收购、出租这些广撒网的设备及其使用的手机卡、流量卡等的行为或提供相关技术支持,都是帮信罪的构罪行为。
笔者办的另一起帮信罪案中,行为人刘某的亲戚就是用这类设备帮电诈犯罪分子发送诈骗信息,而刘某出于亲戚情义,让亲戚在自己的店面操作设备,提供了亲戚开展“业务”的场所,成为了帮信罪的帮助犯,同样被定罪处罚。
3、拉人进电诈微信群
只要拉人进微信群,就可以获得一定报酬,另起一案件中的行为人陈某正是被这种轻松赚钱的方式吸引,积极拉人进宣讲理财投资的诈骗群里,虽然没有参与诈骗行为的具体实施,但是给诈骗提供了帮助,招揽了“客户”,以帮信罪被判处了6个月的有期徒刑。
三、帮信罪的认识误区
从上述帮信犯罪的常见行为方式可以看出,帮信罪的行为并不一定涉及信息网络方面的专业知识、技术,是否获利也不是构罪的必要条件。
而很多人并不觉得自己做的事是违法的,就可能已经构成帮信罪,这主要源于相关行为人对帮信罪中“明知”的误区:
帮信罪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若行为人“明知”并符合帮信罪的其他构成要件,就构成犯罪;若不“明知”,就不构成犯罪。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一共以8种情形对该罪“明知”的认定做了进一步解释,包括: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收购、出租、出售单位账户的;
(八)电信、银行、网络等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开办并出租、出售手机卡、银行卡、信用卡等支付账户的。
由此可见,帮信罪的“明知”既包括行为人主观上确切知道他人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也包括主观上知道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即符合相关情况的推定的“明知”。
两者在主观上都要求行为人知道,只是知道他人是否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以及具体实施什么犯罪的认识程度不同。
“明知”的内容,是“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包括以下内容:
(一)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不局限于诈骗犯罪活动,而是包括所有网络犯罪;
(二)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的行为只要可以被确认,即使他人尚未到案,也不影响本罪的认定。(《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十二条明确规定)
具体个案中,有的行为人在侦办中明确表示知道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即为确切知道,但有的行为人辩称自己并不知道他人实施的上游犯罪,这就需要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着手之后到行为实施完毕之前)和方式、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认定。
并非称不知道,就不是明知。
笔者办理的帮信案件中,有些行为人对帮助对象具体实施什么犯罪或是否已经着手实施并不确切知道,但因为“发小”或亲戚的亲密关系,都知道他人会利用网络信息实施相关违法行为,也都符合本罪关于明知的认定。
但有证据证实行为人确实不明知的,不能认定本罪。如丁某在他人公司工作,负责办理设备的出租手续,但不知道该设备的功能和操作方式,每月仅领取与工作内容相符的固定工资,即使对方租赁设备后从事网络犯罪行为,无法认定丁某明知。
因此,明知他人可能实施网络犯罪而提供帮助的,符合帮信罪的主观要件,但仅仅有明知的可能性,就不能以可能明知予以定罪,否则就违背了的罪刑法定和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
四、对帮信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二的规定,构成帮信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同时,因手机卡、银行卡涉及犯罪的,还可能因“断卡”措施和行业处罚,导致不良征信记录和“两卡”申请、使用上的限制。
帮信罪的法定刑并不重,这与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程度挂钩,但无论是否被判处主刑,都有罚金的处罚,这也是为了给想以该类行为牟利的行为人的惩戒——走捷径的生财之道,必定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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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人人反诈,才能天下无诈。
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立前,职工参加工作是否能视同社保缴费年?可以。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在实践中,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前的连续工龄也视同缴费年限。二、历史上的临时工、合同工及民办、代课教师的连续工龄计算问题临时工、合同工及民办、代课教师退休时,其从事临时工、合同工及民办、代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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