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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打你,到底该不该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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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打你,到底该不该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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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打你,到底该不该还手?”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笔者这么多年读过各种各样的文章,看过这各种各样的不同观点,但是从没有看到过一篇分析较为全面的文章。

大部分文章中的分析基本都是以“江苏龙哥事件”为切入点来讲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颁发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基本也是对《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的细化。

关于正当防卫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以外,还有《民法典》第181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在刑法中正当防卫除了是一项刑事免责事由外,同时也是公民的权利。

在民法中同样正当防卫也是一项民事免责事由,同时也是公民的合法民事权利。

在此,我们不讨论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两高和公安部已联合颁布了相关指导意见,我们只讨论民法中的“正当防卫”。

在日常生活中,不是有冲突发生,而打架便是常见的冲突方式。那么“别人打我,我到底能不能还手?”从法律上讲,可以确定的是公民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但是,为什么只要还手就会被认定为斗殴而不是正当防卫呢?在“江苏龙哥事件”之前,无论刑法上的正当防卫,还是民法上的正当防卫经常被戏称为“休眠条款”。

除了法律中对正当防卫的免责事由进行了规定,但除了学理上之外并没有相关文件对“正当防卫”进行细化的认定规范。正当防卫作为一种私力救济途径,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更提倡通过公力救济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目前治安案件中“别人打我,我到底能不能还手?”在这里不建议还手,能及时逃离现场请尽快逃离现场,还手之后极大可能被认定为斗殴。

打输了自己受伤,打赢了自己受行政处罚,并且还会涉及到民事赔偿问题。

如果觉得自己是正当防卫,但在受到行政处罚后,对行政处罚的结果不予认可,该怎么办?这时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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