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某
原告张某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熊万里,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茅某
被告某沛
原告陈某、张某与被告茅某、某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某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熊万里、被告茅某、某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张某诉称:被继承人某春与陈某系夫妻,生育女儿张某。某春的母亲郭某于2 0 0 9年1 2月死亡,父亲某之于2 0 1 5年1月死亡。茅某、某沛系夫妻关系。2 0 1 4年 9月4日,两被告以经营所需为由向某春借款人民币1 4 0万元(币种下同),约定利息为月息2%,借款期限为5个月,共计利息为1 4万元。同日某春向两被告转账1 4 0万元,两被告当即向某春出具借条一张,并将借款利息一并计算在内,表述为“借款1 5 4万元’’。借款期限内,某春被查出换有恶性肿瘤,因其病情危急急需用钱,遂在还款期限届满后随即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但两被告故意拖欠不还。 2 0 1 5年5月2 0日,某春去世,两原告作为其继承人,有权继承某春的债权,故请求判令:
1、两被告归还两原告借款1 5 4万元,并支付以1 4 0万元为本金,以月息2%为标准,自2 0 1 5年2月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
被告茅某、某沛辩称:不同意两原告的诉讼请求。某沛和某春之间是合作关系,自2 0 1 0年起,两人为古北路大成公馆的房产开发项目开始合作,某沛是施工方的负责人,某春是业主的项目经理。
某春帮助某沛拿下该项目第一期、第二期工程,某沛向某春支付佣金。2 0 1 3年末,该项目三期工程开始,因为该项目进程良好,有多家单位竞标,当时三期的工程暂估是3 8 5 0万元,某沛和某春协商佣金以4%计算。
基于之前双方的合作默契,在投标结果出来前,某沛将佣金1 5 4石元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某春,后来工程没有中标,某沛要求某春退还,某春称手头资金不足,需要向妹妹筹款,为了说服妹妹,需要某沛出具借条为证,故两被告向某春出具了借条。
结果某春只凑了1 4 0万元归还给某沛。后来某沛要求某春将其出具的借条处理掉,某春称会处理,某沛遂再没有过问。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某春与陈某系夫妻关系,生育女儿张某。茅某、某沛系夫妻关系。某春的母亲郭某于2 0 0 9年1 2月死亡,父亲某之于2 0 1 5年1月死亡。
某春于2 0 1 5年5月2 0日死亡。
2 0 1 4年9月4日,某春向某沛转账汇款1 4 0万元。当日某沛、茅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今借到某春人民币壹佰伍拾肆万元整。
到2 0 1 5年2月5日归还。借款人某沛茅某借款日期:2 0 1 4年9月4日’。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委会情况说明、户口注销证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复印件、借条、账户历史明细、上海银行查询单以及原、被告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关系。原告为此提供了借条和转账凭证为证,被告认可借条的真实性,亦承认交付事实,则原告对于借款关系的成立完成了举证责任,本院予以认可。
被告辩称明为借款,实为还款,但对双方之间存在其他关系、被告交付钱款等事实均无证据证明,本院对此无法采信。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乃实践性法律关系,借条所载金额与实际借款金额不符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金额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借条上未明确约定借期利息,则视为借期内无息,原告主张逾期利率为月息2%,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当依法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
某春去世后,其名下债权应由其继承人即两原告继承。
综上,根据《中华入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茅某、某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陈某、张某借款人民币1 4 0万元;
二、被告茅某、某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陈某、张某以人民币1 4 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自2 0 1 5年2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产继承方法如下:一、如果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那么属于该子女继承的那部分遗产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二、如果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那么该继承人继承的那部分遗产由其子女代位继承。三、如果是其他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那么他所继承的那部分遗产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由其他继承人继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
1、继承人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的,可以适用代位继承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
一、遗产继承办理需要材料法定遗产继承公证须提交的材料如下: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有效的委托公证书及委托人、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注销户口证明;4、遗产的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5、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如系第二顺序法定继承,则还应提供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公证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公证的继承遗嘱无效;现在被继承人还健在,可以重新找继承人立遗嘱并公证。以上就是顾问团为您整理分析的解答,如果您合同拟定上需要帮助可购买模板或请律师代写。您也可以直接联系客服为您解决问题(添加微信/打电话)
一、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怎么办 《民法典》对法定继承的规定如下: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怎么承担1、继承人需要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前提是以接受继承为原则。且《民法典》明确规定,这里的债务仅限于合法债务。继承人只有在接受继承时,才负有清偿义务。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的体现。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了限定继承为原则,即被继承人需要偿还的债务以继承的实际遗产为限,超出继承部分的债务可以不用偿还,但是被继承人自愿清偿的除外。3、如果有多个被继承人,虽然我国
单纯有发票是不能证明钱是自己支付的,还需要进一步证明。老人的财产一看遗嘱,没有的话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共同继承。份子钱看是给哪一位被继承人的,不应属于老人的遗产。
一、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怎么开 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关系开证明按照以下规定: 1.关系证明继承应当到当地的户籍部门来进行开具。证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主要目的是自己能够继承到财产,所以这个时候只需要介绍自己与被继承人是什么样的关系就可以了。 2.到公安机关的户籍部门寻找民警的帮助,就可以开具这一个证明。 3.亲属关系的证明样本
一、遗嘱房产继承有时间限制吗房屋遗产继承没有时间限制,遗产开始继承,但一直未分割,所有继承人对遗产则处于共有的状态,没有时间限制,但是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时效的时间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能再提起诉讼。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司法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3-03-19 颁布日期:2013-03-19 文号:司发通[2013]78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双方可以协商公证,办理公证当事人须向公证处提交申请材料,经公证处审核审批通过后,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公证过的法律效力高于未公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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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去世后办房屋继承手续需要交钱,产生的收费项目如下:1、继承权公证费用;(不是必须公证)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最低不低于200 元。2、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3、房地产继承过户税费。由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组成。4、契税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地产,免契税,对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