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用发票作废的条件
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需要即时作废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当月发生全部销货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且当月收回发票联、抵扣联;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2、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条件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二、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作废专用发票时,在防伪税控系统中需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即可。
与作废专用发票相比,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较为复杂。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可以分为购买方申请开具和销售方申请开具两种情况,其处理流程不同,具体如下:
(一)购买方申请开具
1、前提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由购买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同时符合:当月、未抄税、未认证或认证不符三个条件)的;
(2)因销货部分退回或发生销售折让的。
2、开具流程
(1)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且《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2)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通过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
(以下简称通知单)
《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3)购买方将《通知单》交予销售方
购买方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后将《通知单》交给购买方,购买方将《通知单》传递给销售方。
(4)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进项税额转出要求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可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要求掌握:
(1)对《通知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的,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对《通知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已认证未抵扣的,购买方先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再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3)对《通知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及“无法认证”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二)销售方申请开具
1、前提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由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
值得注意的是,两种条件下对应的申请时限不同。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提出申请;尚未交付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提出申请。
2、开具流程
(1)销售方提交申请单
销售方须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或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2)销售方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
销售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单,审核后通过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通知单。
(3)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三)小结
(1)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流程图如下:
1、红字专用发票不需认证
根据《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八条和《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三条,购买方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2、超认证期限无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根据《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因此,对已在认证期限内进行认证的专用发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没有时间限制。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情况在取得主管税务机构开具的《通知单》后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但超过90天(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发票为180天)认证期限未认证的专用发票,无法取得《通知单》,自然无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3、案例分析
案例一:A公司在2008年12月和2009年7月合计销售给客户B公司一批货物,现有部分货物因质量不合格退回,发票现在已经超过90天。
A公司无法申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如何处理?经了解购买方B公司已经按照规定认证发票抵扣进项税。
解析:这属于由购买方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的情形,发生销货退回应由购买方B公司申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通知单申请并无90天时间限制。
A公司凭红字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同时A公司应按照国税发[2007]18号文的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1、专用发票作废的条件 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需要即时作废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当月发生全部销货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且当月收回发票联、抵扣联;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2、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条件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前提 从2007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全面实施,其中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管理要求。根据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1、专用发票作废的条件 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需要即时作废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当月发生全部销货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且当月收回发票联、抵扣联;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2、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条件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
法律咨询解答红字发票(负数发票)开具方法:方法一:1、先进入增值税开票系统,在菜单栏找到红字发票申请,点第一个申请销售方的,然后下一步,填写要红冲的发票资料,打印出《申请单》(一式两联)加盖财务专用章。2、导出电子信息,国税网站—网上申请—发票管理类—红字发票申请单,上报。方法二:1、进入增值税开票系统,在菜单栏找到红字发票申请,点第一个申请销售方的,然后下一步,填写要红冲的发票资料,打印出《申请
红字发票(负数发票)开具方法: 方法一:1、先进入增值税开票系统,在菜单栏找到红字发票申请,点第一个申请销售方的,然后下一步,填写要红冲的发票资料,打印出《申请单》(一式两联)加盖财务专用章。 2、导出电子信息,国税网站—网上申请—发票管理类—红字发票申请单,上报。 方法二:1、进入增值税开票系统,在菜单栏找到红字发票申请,点第一个申请销售方的,然后下一步,填写要红冲的发票资料,打印出《申请单》(
【哪些情形可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除正常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购买方在认证期限内已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由购买方提出申请外,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具体处理见图表)。 【如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步骤一:购货方或者销售方根据实际情况开具通知单 购货方: 1.打开“防伪开票软件
(一)可以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情形 1、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通知单》应与《**单》一一对应。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
以下是开具专票的要求.而普票现在都为防伪税控开具,如果是非防伪税控开具.如果是开具方错误,并已入账.应该是开具方去主管税局办理开具红字发票的通知单就可以了.具体可电话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因为新的政策刚执行不久,有些主管机关都不是太清楚.增值税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可以申请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A、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认证抵扣税款后,发生销货退回及销售折让,由购买方申请开具,并在申
怎么开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是跨月了才发现发票开错,召回原发票重开。可以是销货方提出,也可以是购货方提出。以下是之前在网上看到的操作步骤,可供参考。 红字发票申请单开具操作 1、进入开票软件后后点击“发票管理”,在屏幕最上面一行菜单栏点击“红字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填开”。 2、如您是销方,请选择二、销售方申请,理由根据您的情况来选择:因开票有误购买发拒收的
今天有人来所咨询,他开了一家售卖医疗设备、耗材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他经人介绍购买了五张共计56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他购买的上家被抓了,公安找他问话,并要求他提供相关信息。担心自己被刑拘,于是他便来所咨询。 首先,如果真的只是单纯购买,没有其他行为,虽然购买也触犯了刑法,但是在购买数额不大的情况下,补缴相关税款后,刑事责任可能仅限于单处罚金。如果数额巨大,可能会处以自由刑,并处罚金。 其次
企业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我国1979年开始试行增值税,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具有记载经济活动的功能,更有凭票抵扣税款的功能,所以在增值税制度试行初期就出现了不法分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就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8月8日下发了《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
什么情况下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具体如何操作?开的增值税发票当月没有作废,隔月才发现,不能作废,只能开红字发票红字发票(负数发票)开具方法:方法一:1、先进入增值税开票系统,在菜单栏找到红字发票申请,点第一个申请销售方的,然后下一步,填写要红冲的发票资料,打印出《申请单》(一式两联)加盖财务专用章。2、导出电子信息,国税网站—网上申请—发票管理类—红字发票申请单,上报。方法二:1、进入增值税开票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流程?1、进入开票软件系统界面,点击上方的红字发票管理按钮,并点击增值税专票红字信息表填开。2、在弹出的开具红字发票信息选择对话框选择购方申请,并点选抵扣然后输入发票代码和号码,点击下一步。3、此时系统弹出提示本张发票可以开具负数,点击确定。4、系统自动弹出红字发票信息填开页面,核对负数金额以后,点击保存按钮并在提示框点击确定按钮。5、点击红字发票信息表填开页面的上传按钮并在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流程?1、进入开票软件系统界面,点击上方的红字发票管理按钮,并点击增值税专票红字信息表填开。2、在弹出的开具红字发票信息选择对话框选择购方申请,并点选抵扣然后输入发票代码和号码,点击下一步。3、此时系统弹出提示本张发票可以开具负数,点击确定。4、系统自动弹出红字发票信息填开页面,核对负数金额以后,点击保存按钮并在提示框点击确定按钮。5、点击红字发票信息表填开页面的上传按钮并在
问:我司在6月份的时候到柜台申请代开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出现某些原因对方不接收发票,现需申请代开红字发票,请问需携带什么资料到柜台申请呢?答:上述情况,你司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再凭通知单到代开发票柜台开具红字发票。申请红字发票通知单需要的资料如下: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2份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
红字发票(负数发票)开具方法:方法一:1、先进入增值税开票系统,在菜单栏找到红字发票申请,点第一个申请销售方的,然后下一步,填写要红冲的发票资料,打印出《申请单》(一式两联)加盖财务专用章。2、导出电子信息,国税网站—网上申请—发票管理类—红字发票申请单,上报。方法二:1、进入增值税开票系统,在菜单栏找到红字发票申请,点第一个申请销售方的,然后下一步,填写要红冲的发票资料,打印出《申请单》(一式两
红字发票(负数发票)开具方法:方法一:1、先进入增值税开票系统,在菜单栏找到红字发票申请,点第一个申请销售方的,然后下一步,填写要红冲的发票资料,打印出《申请单》(一式两联)加盖财务专用章。2、导出电子信息,国税网站—网上申请—发票管理类—红字发票申请单,上报。方法二:1、进入增值税开票系统,在菜单栏找到红字发票申请,点第一个申请销售方的,然后下一步,填写要红冲的发票资料,打印出《申请单》(一式两
红字发票(负数发票)开具方法:方法一:1、先进入增值税开票系统,在菜单栏找到红字发票申请,点第一个申请销售方的,然后下一步,填写要红冲的发票资料,打印出《申请单》(一式两联)加盖财务专用章。2、导出电子信息,国税网站—网上申请—发票管理类—红字发票申请单,上报。方法二:1、进入增值税开票系统,在菜单栏找到红字发票申请,点第一个申请销售方的,然后下一步,填写要红冲的发票资料,打印出《申请单》(一式两
发票作废的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
购货方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以后怎么做账务处理及增值税纳税申报?已经认证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开红字发票后账务处理:(1),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票时,冲减前期已确认的收入和销项税额。(2),销售方开具蓝字专票时,根据蓝字专票在当期确认收入和销项税额。(3),购买方根据《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冲减前期已确认的采购成本,同时作进项税额转出;取得红字专票后,将其作为冲减分录的附件。(4),购买方取得蓝字专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