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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取正当利益行贿不构成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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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取正当利益行贿不构成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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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对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部署,今后将会有更多的人员被追究行贿罪。

如果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的财物超过3万元,就很可能构成行贿罪。但若为了谋取正当利,则不构成此罪。

《刑法》第389条第1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据此,构成行贿罪需具备两个要件(不考虑犯罪构成的其他要件):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2.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两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不构成行贿罪。

典型案例(纯虚构):甲与乙存在经济纠纷,甲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乙支付100万元给甲。判决生效后乙拒不支付,于是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乙为了拒绝支付或者延期支付以便达到某种目的,向承办法官丙送现金5万元。丙虽然查明乙具有履行能力,但在收钱后故意拖延执行。

甲多次沟通未果,于是也向丙送现金5万元,丙收钱后快速执行了乙的财产。乙因未达到自己的送礼目的,要求丙退还5万元。

丙拒不退还,于是乙向纪委监委举办,案发。

问题:甲、乙是否构成行贿罪或其他犯罪?

答案:甲不构成行贿罪,也不构成其他犯罪;乙构成行贿罪,同时构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罪。

虽然甲乙都向丙送了5万元,但甲是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乙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甲不构成行贿罪,乙构成行贿罪。

行贿罪与受贿罪是对合犯,刑罚起点均在3万元,行贿不构成犯罪时,受贿一般情况下往往也不构成犯罪。比如上述案例中(不考虑其他罪名),若丙未收取乙的5万元,但仍然拖延执行,甲为此向丙行贿5万元,丙遂快速执行了乙的财产,则甲不构成行贿罪,丙亦不构成受贿罪。

那么问题来了,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可以通过故意拖延让老百姓向自己送礼后再履行职责的方式规避受贿罪呢(不能主动索贿,否则不管是否正当利益均构成受贿罪)?

答案显然是不能的,虽然不构成行贿罪,但有众多严格的党纪政纪处分等着呢,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其他犯罪。遵纪守法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党员干部更应该带头做表率,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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