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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随意免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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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随意免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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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实:劳动者甲与用人单位乙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甲担任乙的销售经理,月工资10000元。后乙以甲“存在工作疑点和工作能力不强”为由,作出并送达了对甲的免职决定,并将甲安排到销售员岗位,每月发给甲工资2000元。

甲对该免职决定不服提起劳动仲裁,并历经法院一二审。

仲裁及法院判决结果:仲裁委支持了甲的申诉请求,撤销该免职决定,双方继续按原岗位、薪酬履行劳动合同;一审法院认为:乙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甲存在工作疑点和工作能力不强”的主张,免职决定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撤销该决定,乙公司支付待岗期间工资并按原岗位、薪酬履行劳动合同;

二审法院认为:乙公司作出免职决定并送达给甲,该决定属用人单位内部对其管理人员的职务任免事项,只是对岗位的调整而未解除或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甲撤销免职决定的请求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驳回诉请。

二、个人评析:首先,免职决定应属于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权。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任职表现和绩效考核结果,对劳动者的职务进行调整(具体表现为升职、降职、免职等),应属于用人单位享有的用工自主权和行政管理权,免职决定应属于企业内部职权范围,是企业维系内部人力竞争以保持企业发展动力、活力的必要方式,因此正常的人事任免公权力不应干涉。

但是,职务任免又涉及到劳动者的重大切身利益,特别是降职、免职一般都会导致薪酬的相应减少,用人单位不能滥用,最好能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任免决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如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违反了规章制度中可降职、免职情形等)。

如果法院确认用人单位作出的免职决定缺乏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实践中,确实存在因为领导变动、领导个人喜好等非正常原因导致劳动者被降职、免职的情形),且用人单位依据免职决定对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予以降低,则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院应针对用人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这一事实作出相应处理。

就本案而言,二审法院未对任免决定本身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也未认识到任职决定本身可能会导致劳动者薪酬待遇这一重大利益的损害,显然有不当之处。

三、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一)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释(四)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延伸问题:用人单位能不能随意调薪调岗?合同未明确约定岗位和薪酬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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