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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台当事人委托大陆律师不需要公证认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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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台当事人委托大陆律师不需要公证认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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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日前最高法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朋友圈大量转发“台湾当事人委托大陆律师不需要公证认证了”。

是一律不需要公证认证了吗?其实不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该公证还是需要公证的喔!!

实务中主要是分为两种情形,持台湾居住证还是无台湾居住证两种。

一,“有证人员”(指持台湾在大陆的台湾居住证)

持有台湾居住证的当事人委托大陆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转交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公证认证或者履行其他证明手续。

台湾居民居住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为满足台湾省居民在内地(大陆)工作、学习、生活、出行便利的需要,保障台湾省居民合法权益而开放申请的居住证,于2018年9月1日开始申领。

台湾居民居住证不同于大陆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是台胞在大陆使用的身份证件,是为解决台胞在大陆学习工作生活中的衣食住行等方面便利化问题,不涉及政治权利和义务调整;

台湾居民居住证申领不需要具有大陆户籍,也不需要放弃台湾户籍;台湾居民居住证申领完全采取自愿原则,是否申领完全由台胞自己决定,没有任何强制要求。

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同胞,在委托律师时也能享受一定的便利。2019年3月25日,最高法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该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当事人委托大陆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转交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公证认证或者履行其他证明手续。”

故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当事人委托大陆律师在大陆处理法律事务,即免除了繁琐、耗时的公证认证手续。

 

但台湾居民居住证2018年9月1日才正式实施,实践中更多的台湾当事人持有的是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

二,“无证人员”(台湾在大陆的台湾居住证)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办理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当事人,如委托大陆律师向法院递交相关材料立案和诉讼的,主要有两种途径处理。

1、首次立案时,当事人本人和代理人一同至法院立案大厅进行面签(面签将针对委托书中的相应授权事项以及诉求和事实理由做一个认可的笔录)。

2、如果觉得路途遥远,不想飞来面签的,依然还是需要在台湾当地针对委托书以及诉状内容进行公证认证事宜的。那么,该项事宜具体如何操作呢?

(1)向台湾户籍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公证处办理公证,并表明需在大陆某一地区使用。

(2)法院公证处将在七日内进行公证并制作副本两份。

(3)公证处将公证书副本函寄台湾海基会。海基会经过认证后转寄申请人所指定的在大陆使用该公证文书的地区的省级公证员协会。

(4)申请人持公证书正本至该省级公证员协会,经公证员协会审核公证书正、副本一致后,在公证书正本上盖章确认。

至此,该委托律师的公证书即可在大陆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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