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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怎样收回农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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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怎样收回农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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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交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二是承包期内,承包方死亡绝户的,承包方自然消亡,发包方可以收回。

三是承包方提前半年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发包方可以收回。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含义是指家庭承包经营权只属于农户整个家庭,而不是属于其中某个家庭成员。

因此,即便家庭中某个成员死亡,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就不会产生继承问题,此时该户内的其他人都是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由其他承包人继续经营。

此外,当承包经营土地的家庭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死亡,即家庭整体消亡绝户时,其承包的土地也是不允许继承的,而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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