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兴
发布时间:2014-01-2409:46:13
[案情]
蒋x松(男,75岁)与熊x兰(女,71岁)夫妇未生育子女,1983年5月通过合法手续收养一女蒋x慧,因考虑到将来养老需要,于是打算招个上门女婿。
2004年4月,在亲戚介绍下,龙x清入赘其家并与蒋x慧结婚,婚后生育一男(蒋x华,2005年7月生)一女(蒋x芬,2007年10月生)。
入赘前,蒋x松夫妇与龙x清达成赡养协议:龙x清每月支付给蒋x松夫妇的赡养费不得低于1000元(即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为俩养老送终;身后房屋(价值约80,000元左右)归龙x清及蒋x慧所有。
2012年7月,蒋x慧因病死亡;当年12月,龙x清带着儿女离开蒋家,并拒绝对蒋x松夫妻支付赡养费。经协商无果,蒋x松夫妻诉至法院,要求龙x清履行赡养义务。
[分歧]
在上门女婿是否有义务赡养岳父母问题上,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蒋x松夫妇与龙x清所达成的赡养协议,实质上是份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即龙x清要取得蒋x松夫妇赠与的财物,则必须履行赡养其义务,否则无权获取赠与物。
第二种意见认为,上门女婿无赡养岳父母的法定义务,女婿自愿赡养应提倡,强制赡养则无法律依据。
第三种意见认为,双方订立赡养协议属双方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按协议履行。
第四种意见认为,双方订立的赡养协议虽然有效,但考虑到上门女婿对岳父母没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考虑解除赡养协议,但在该协议中随附的蒋x松赠与龙x清财物的义务也随之撤销。
[评析]
笔者同意第四种观点,理由是:
1、赡养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从赡养协议效力看,签订该协议属双方自愿行为,协议内容也没有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由此可认定该协议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拘束力,龙x清应当继续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赡养义务,其擅自单方中止履行协议的行为既违背了双方约定,也违背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2、入赘女婿赡养岳父母是社会良俗但不是法定义务。我国农村招婿养老约定俗成的做法是:嫁出去的女儿对父母尽赡养义务相对少,因为陪嫁的嫁妆与家中财产相比所占份额少,而上门女婿到女方落户后,通常与配偶一起继承岳父母的财产,赡养责任由女儿与上门女婿共同承担,上门女婿在配偶死亡之后,不能以此为由免除其赡养岳父母的责任,这也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同时也被公众价值观念所认同。
但是,社会良俗不能替代法律规定,不具有强制性作用。
3、司法实践处理。该赡养协议是以蒋x慧与龙x清相互缔约婚姻为基础,没有婚姻关系成立,就没有该协议的形成,也就没赠与行为产生。
可见,协议中关于支付赡养费和赠与财物的条款,是蒋x慧与龙x清建立婚姻关系的随附义务,且这种随附义务是互为的,即龙x清对蒋x松夫妻尽赡养义务,蒋x松夫妻对龙x清负赠与义务。
司法实践中,如果龙x清坚持不继续履行赡养协议,则可依法解除,同时作出免除蒋x松夫妻赠与龙x清财物义务的判决。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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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牟*菲
一、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 继子女对继父母不一定是有赡养义务,继子女与继父母这种关系是因为父母一方死亡,生存方再婚,或因父母离婚后一方或双方再行结婚而引起的。 所以,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继父母子女之间,属于法律拟制血亲的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双方根据自愿原则而形成的抚养关系发生的,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并不影响
1、儿媳无义务赡养老人;2、老人的女儿负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若都属于老年人且没有能力赡养的,那么有赡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老人有赡养的义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1、孙辈对祖辈一般没有赡养义务。2、但是,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孙辈应当承担赡养义务。3、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4、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5、也就是祖辈的赡养义务有其子女承担,孙辈不承担。但是,子女先于祖辈去世的,或子女无赡养能力的,孙辈就得承担祖
1、孙辈对祖辈一般没有赡养义务。2、但是,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孙辈应当承担赡养义务。3、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4、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5、也就是祖辈的赡养义务有其子女承担,孙辈不承担。但是,子女先于祖辈去世的,或子女无赡养能力的,孙辈就得承担祖
一、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有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1、公婆与儿媳之间,岳父母与女婿之间,虽然按父母子女关系相称,但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2、从法律角度看,我们国家法律并没有哪一条明确规定儿媳有赡养公婆、女婿有赡养岳父母的义务,不赡养公婆、岳父母并不违反法律。3、所以赡养人的配偶不是法定的赡养人。虽然法律规定赡养人
一、子女对父母再婚的配偶是否有赡养义务1、子女与父母再婚的配偶也就是继父母之间形成了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继父母抚养继子女长大的,那么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义务,反之,则不需要承担赡养义务。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
一、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有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1、公婆与儿媳之间,岳父母与女婿之间,虽然按父母子女关系相称,但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2、从法律角度看,我们国家法律并没有哪一条明确规定儿媳有赡养公婆、女婿有赡养岳父母的义务,不赡养公婆、岳父母并不违反法律。而且儿媳、女婿在我国的家庭关系中,是没有其法律地位的。在
1、判断继子女对继父是否具有赡养的义务,首先要看继父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2、还要注意的是,如果存在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即使继父与生母解除婚姻关系,当继父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时候,继子女对继父仍具有赡养义务。
赡养是指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生活费用,在生活上给予扶助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若成年继子女在未成年时与继父母形成了抚养关系,则有赡养义务。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条件应该是继子女和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并接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
法律并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有赡养义务。所以不论是不是再婚儿媳对公婆都没有赡养的义务,儿媳只需要协助丈夫赡养老人。法律规定子女才对老人有赡养的义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1、判断继子女对继父是否具有赡养的义务,首先要看继父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2、还要注意的是,如果存在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即使继父与生母解除婚姻关系,当继父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时候,继子女对继父仍具有赡养义务。
父母离婚后子女有赡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关系的变化而改变。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儿媳妇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只有协助配偶赡养的义务,所有主要的赡养义务还是应该由儿子承担。女方结婚之后,还需要承担自己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会因为结婚而改变。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
1、成年兄弟姐妹间没有赡养义务,赡养一般是指子女对父母进行赡养,不能用于平辈之间。2、而有负担能力的兄、姐,仅对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只有扶养的义务,不存在赡养义务。3、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因此,即便父母离婚,父亲未支付抚养费,子女对父母仍有赡养义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
夫妻之间并无赡养义务。首先,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其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再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最后,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一、再婚夫妻离婚后继子女是否有赡养义务继子女与继父母这种关系是因为父母一方死亡,生存方再婚,或因父母离婚后一方或双方再行结婚而引起的。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据此,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生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所以,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的继子女对继父母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如下: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
远嫁的女儿是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的。因为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导致父母生活困难的,父母可以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重组家庭继子女是否有赡养义务重组家庭继子女是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继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怎么办孝敬父母、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此需要强调的是,赡养老人并不仅限于支付赡养费,赡养除了经济上的供养外,还包括对老年人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只有在经济、生活、精神三个方面都尽到了责任,才是全面地履行了赡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