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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受贿罪的立案标准、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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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受贿罪的立案标准、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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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贪污罪立案量刑标准

 

1、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受贿罪立案量刑标准:

 

1、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2、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行贿罪立案量刑标准:

1、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2、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四、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立案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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