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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卫平非法猎捕野生蛇上诉案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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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卫平非法猎捕野生蛇上诉案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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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爆发以来,滥食野生动物、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成为当前社会的突出问题。在此特殊背景条件下,2020年2月25日,全国法院第十二期“现在开庭”全媒体直播活动聚焦了方卫平非法猎捕野生蛇上诉案,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利用互联网对该案远程庭审并当庭宣判,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犯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部分,撤销一审判决中犯非法狩猎罪部分,以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方卫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搜狐网、新浪网、澎湃新闻、凤凰网等各媒体纷纷对该判决结果进行报道,作为从严从快惩处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例,该案一时间备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通过全程观看该案二审庭审直播,在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中方卫平犯非法狩猎罪部分值得商榷。

观点论述如下,以期引发思考。

案情介绍:

2017年1月、2月,方卫平在罗坪镇漾都村洋田“梅垅水库”旁边的山场上架设13副蛇网诱捕野生蛇。2019年5月6日,方卫平在罗坪镇漾都村大埠头坟堆处,采取用木棍摁住蛇头的方式,猎捕到1条眼镜蛇。

2019年5月7日,方卫平再次在罗坪镇漾都村大埠头坟堆处,采取用木棍摁住蛇头的方式,猎捕到1条眼镜蛇。2019年5月8日,方卫平在罗坪镇漾都村农科所水塘边徒手抓到1条乌梢蛇。

2019年5月10日,方卫平在罗坪镇东边村大山下水塘边徒手抓到1条乌梢蛇。2019年5月15日,方卫平在罗坪镇漾都村五里唐附近下坡的路上徒手抓到1条乌梢蛇。

2019年5月17日,方卫平在自家鱼塘边徒手抓到1条王锦蛇。2019年5月22日,方卫平在自家鱼塘边徒手抓到1条王锦蛇。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方卫平处扣押了活体菜花蛇1条,于2019年5月27日予以放生。

2019年12月18日,方卫平非法捕猎野生蛇一案,经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方卫平犯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方卫平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0年2月25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方卫平于2017年1、2月在罗坪镇漾都村洋田“梅垅水库”旁边的山场上架设13副蛇网,架设蛇网的时间在武宁县人民政府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之前,且其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未达到20只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方卫平不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不构成非法狩猎罪。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犯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部分,撤销一审判决中犯非法狩猎罪部分,以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上诉人方卫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笔者认为,方卫平违反狩猎法规,在禁捕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符合非法狩猎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构成非法狩猎罪。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中方卫平犯非法狩猎罪部分,明显不当。

一、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非法狩猎罪及其构成要件中的“情节严重”情形、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禁猎区、禁猎期、野生动物名录等内容均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1.非法狩猎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4.禁猎区、禁猎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

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

第二十条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2年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定,每年的4月至11月为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鸟类、兽类野生动物的禁猎期。

每年的11月至翌年的7月为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两栖、爬行类野生动物的禁捕期。

5.乌梢蛇、王锦蛇、眼镜蛇均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依据《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爬行纲 REPTILIA 2目20科395种、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依据江西亚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所认定的事实,乌梢蛇、王锦蛇、眼镜蛇均应当认定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符合非法狩猎罪的客体要件。

二、方卫平架设13副蛇网猎捕野生蛇的行为,显然违反了相关狩猎法律法规的规定,属情节严重,应当构成非法狩猎罪。

1.方卫平通过架设蛇网猎捕野生蛇的方法,应当被认定为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除科学研究外,“网捕”被法律明确规定为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

2017年1月、2月,方卫平在罗坪镇漾都村洋田“梅垅水库”旁边的山场上架设了13副蛇网,即用“网捕”的方法诱捕野生蛇。

方卫平显然系使用了法律禁止使用的捕猎方法。

2.方卫平具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符合非法狩猎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

依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2年修订)第二十二条,自2012年起,江西省便将每年的11月至翌年的7月规定为江西省范围内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两栖、爬行类野生动物的禁捕期。

2017年1月、2月正值禁捕期内,方卫平违反规定,在禁捕期故意架设13副蛇网诱捕野生蛇,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情形,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符合非法狩猎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

3.方卫平非法狩猎的犯罪行为已完成,成立非法狩猎罪既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非法狩猎罪应当属于行为犯。所谓“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

也就是说,只要方卫平在禁猎期内实施了架设蛇网的行为,即成立非法狩猎罪既遂,而并不要求造成犯罪结果的发生。

三、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中方卫平犯非法狩猎罪部分的判决,明显不当。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方卫平架设蛇网的时间在武宁县人民政府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之前,且其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未达到20只以上,故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中方卫平犯非法狩猎罪的部分。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笔者认为,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方卫平犯非法狩猎罪的行为,违背了我国法律的效力位阶原理。

根据我国法律的效力位阶原理,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针对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与武宁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中,均将“网捕”的方法规定为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

虽然武宁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7月28日才发布了上述通告,对方卫平2017年架设蛇网的行为无溯及力,但是,并不能就此认定方卫平2017年实施的上述行为因没有相关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不构成非法狩猎罪。

事实上,在方卫平于2017年实施架设13副蛇网诱捕野生蛇的行为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早已公布施行。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方卫平的非法狩猎行为进行裁判过程中,不但没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这一上位法,而是错误选择适用武宁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显然违背了法律的效力位阶原理。

综上,方卫平违反国家狩猎法规,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方卫平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构成非法狩猎罪。

笔者建议,相关部门能够对本案引起高度关注,依法通过再审、抗诉等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予以及时纠正,从而在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坚决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等方面,能够充分发挥本案的警示教育作用。

(本文仅为笔者个人观点,内容仅供读者参考与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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